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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朝领事裁判权的产生与内容/徐凤林(2)
三、领事裁判权内容
内容一:原、被告均系有约国人(依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由其驻华领事审判,中国官员无须过问,不得过问。
内容二:原、被告一方为有约国人,另一方为第三国人,由有约国领事按照其与第三国订立的条约办理,中国无须过问。
内容三: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有约国人,由该有约国领事衙门审判。
内容四:原告为有约国人,被告为中国人,案件由中国地方官员审判,通知该国领事派员“莅审”。
内容五:原、被告一方为无约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或均系无约国人,案件由中国官府受理,须邀一有约国领事会同裁判。
内容六:为外国人船上服务的中国人犯案,中国地方政府无权单独审断,须通过就近税务司转告该船领事官派员前往观审。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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