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来源合法的珍贵文物是否可在个人之间进行买卖/胡雷(2)

2、《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

该意见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违法犯罪记录、供述情况,交易的价格、次数、件数、场所,文物的来源、外观形态等综合审查判断,认定其行为系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但文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除外。

上述意见系直接肯定了个人合法所有的珍贵文物可以交易,哪怕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不明知)。举例说明如下,甲从乙购买珍贵文物,甲乙均不知道该文物系国有文物,该文物是乙从丙购买得来,丙也不知道该文物系国有文物……。此时,文物是甲从乙处合法购买的,虽然日后确定是国有文物,但甲不知情,所以甲取得的文物的方式是合法,甲根据从业经历判断乙的文物来源合法。所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即便甲将文物出售给他人,因甲的文物来源于合法从乙处购得,此时就不属于以牟利为目的,不能定倒卖文物罪。退一步说,即便丙获得文物的方式是非法的或者丙的上由卖家取得文物方式非法,依然不能以此否定甲、乙取得文物的合法性,因为从他们的从业经历在他们双方交易的这一环可以判断文物来源合法就可以。

3、文物局文物博函〔2017〕1222号

该文第二大条规定。关于文物收藏与流通问题。目前,我国将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民间文物的收藏与流通,与文物等级没有直接关联。依法取得的文物,其收藏及流通均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家鼓励收藏者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

文物局的该回函直接明确依了法取得的文物的流通受法律保护。流通当然包括买卖。另外值得注意的还有该回函内容中的民间流动文物的去等级化。如此规定也是为了进一步强调民间合法所有的文物不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2015年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将倒卖文物罪的定罪与文物等级挂钩,倒卖三级文物即构罪,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民间文物与等级文物没有直接关联,就不能反过来以等级文物来认定民间文物等级后,将民间合法所有文件纳入禁止经营文物的范围在根据其等级、数量具体定罪量刑。

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文物拍卖的范围,其主要是从文物来源上进行规定,没有将民间合法所有的珍贵文物排除在外说明了个人所有的来源合法的珍贵文物可以拍卖和交易。认为个人不能买卖来源合法珍贵文物的观点认为,珍贵文物只有具有经营资质的文物商店、拍卖公司才可以经营,个人不可以。这种观点是把文物商店、文物拍卖公司的经营资质看成特许经营资质。珍贵文物是否可以经营依据的是来源,这是唯一标准。买卖只是经营的方式,来源合法即可买卖。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