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法的珍贵文物是否可在个人之间进行买卖/胡雷(4)
(一)个人可以买卖来源合法珍贵文物的法律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条第四项目规定,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即来源合法就可以买卖,依法转让就是可以依法买卖。相互交换也会伴随者差价买卖的情形,低价值的珍贵文物与高价值的珍贵文物进行交换时,低价值文物的所有者必然支付给高价值文物持有者差价,这个支付差价的性质就是买卖。允许差价交换补偿就是允许买卖。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是禁止经营文物的范围,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建等、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个人合法所有的珍贵文物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是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范围。把个人合法所有的珍贵文物当成禁止经营文物范围的问题也在于没有正确理解“非国有馆藏文物”的范围,错误的认为该条规定的就是除国有文物以外的其他所有珍贵文物,这样就包含了人合法所有的珍贵文物在内。本条的正确的范围是馆藏文物(馆藏文物不是国有文物)。因对“非国有馆藏文物”的错误理解造成不少合法的文物交易行为被定位为文物倒卖罪。
2、《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
该意见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违法犯罪记录、供述情况,交易的价格、次数、件数、场所,文物的来源、外观形态等综合审查判断,认定其行为系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但文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除外。
上述意见系直接肯定了个人合法所有的珍贵文物可以交易,哪怕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不明知)。举例说明如下,甲从乙购买珍贵文物,甲乙均不知道该文物系国有文物,该文物是乙从丙购买得来,丙也不知道该文物系国有文物……。此时,文物是甲从乙处合法购买的,虽然日后确定是国有文物,但甲不知情,所以甲取得的文物的方式是合法,甲根据从业经历判断乙的文物来源合法。所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即便甲将文物出售给他人,因甲的文物来源于合法从乙处购得,此时就不属于以牟利为目的,不能定倒卖文物罪。退一步说,即便丙获得文物的方式是非法的或者丙的上由卖家取得文物方式非法,依然不能以此否定甲、乙取得文物的合法性,因为从他们的从业经历在他们双方交易的这一环可以判断文物来源合法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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