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法的珍贵文物是否可在个人之间进行买卖/胡雷(5)
3、文物局文物博函〔2017〕1222号
该文第二大条规定。关于文物收藏与流通问题。目前,我国将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民间文物的收藏与流通,与文物等级没有直接关联。依法取得的文物,其收藏及流通均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家鼓励收藏者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
文物局的该回函直接明确依了法取得的文物的流通受法律保护。流通当然包括买卖。另外值得注意的还有该回函内容中的民间流动文物的去等级化。如此规定也是为了进一步强调民间合法所有的文物不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2015年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将倒卖文物罪的定罪与文物等级挂钩,倒卖三级文物即构罪,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民间文物与等级文物没有直接关联,就不能反过来以等级文物来认定民间文物等级后,将民间合法所有文件纳入禁止经营文物的范围在根据其等级、数量具体定罪量刑。
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文物拍卖的范围,其主要是从文物来源上进行规定,没有将民间合法所有的珍贵文物排除在外说明了个人所有的来源合法的珍贵文物可以拍卖和交易。认为个人不能买卖来源合法珍贵文物的观点认为,珍贵文物只有具有经营资质的文物商店、拍卖公司才可以经营,个人不可以。这种观点是把文物商店、文物拍卖公司的经营资质看成特许经营资质。珍贵文物是否可以经营依据的是来源,这是唯一标准。买卖只是经营的方式,来源合法即可买卖。
三、文物来源合法的举证责任
文物交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公诉机关对文物来源不合法具有举证责任。文物交易人不对文物来源合法承担最终的举证责任,但是文物交易人要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根据《2022年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交易人根据从业经历、认知能力、交易的价格、次数、件数、场所,文物的来源、外观形态等综合审查判断,得出文物来源合法,排除文物系国有、馆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建等、出土文物、走私文物、偷盗抢等文物即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将文物来源合法的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人是错误的。
四、结语
一些地区司法部门对禁止经营文物范围理解的错误带来很不良的影响。愿本文能够对推动文物倒卖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拨乱反正尽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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