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与基层法律工作者制度起源与区别辨析/徐凤林
最近,笔者通过学习《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就律师制度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二者区别进行辨析比较,撰文如下,观点可商榷指正。
一、制度起源
(一)律师制度
公元前6世纪,古罗马时期商品贸易频繁,法律纷杂琐碎,公众对法律不熟悉,出现“代理人”、“代言人”。随着法律的完善与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被法律所承认。《十二铜表法》铸有法庭上允许辩护人辩护的条文。古罗马诉讼为辩论式,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法官处于第三者地位,法官根据辩论结果做出裁判。这种辩论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有利于律师出现。公元前三世纪,古罗马皇帝以诏令形式确定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职业。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职业律师正式出现。各国效法古罗马建立各自律师制度。我国古代长期存在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讼师,但官府和法律不承认其合法地位,没有法定权利。1910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规定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辩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1912年《中华民国律师暂行章程》第一次规定律师资格。1945年南京政府制定《律师法》《律师法实施细则》。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废除旧中国律师制度,建立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1956年司法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1957年到1978年受“左”的思潮影响律师制度中断。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中国刑诉法,专列辩护一章,标志在立法上重新确立律师制度。1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五届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使律师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同年,首次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8年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打破由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格局,出现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因司法考试改革,停止举行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律师、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公证员的职业证书的考试合并为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截止2022年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0.5万人、律师事务所3.7万家。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制度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