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与基层法律工作者制度起源与区别辨析/徐凤林(2)
八十年代初,广东、福建等省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与乡镇司法办公室合暑办公,创立了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乡镇法律服务所满足了乡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成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司法助理员得力助手,经验向全国推广。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支队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由司法部于2000年3月30日根据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于2017年12月25日根据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1987年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法律工作者称谓是“乡镇法律工作者”,后称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部出台“二个办法”后统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事宜,法律服务范围受限,还要承担司法行政机关的经济创收任务,执业风险较大、没有生活保障。《律师法》及三大程序法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具备有偿服务资格。但根据国家司法部行政规章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直进行有偿基层法律服务。个别省市出台《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赋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享有有偿服务权利。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许可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政许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出现解决了广大农村乡镇法律人才匮乏的燃眉之急。但是,《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前司法部长力主法律工作者退出法律服务市场,强调取消“二律师”,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做出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的相关决策,致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于尴尬地位.
二、二者区别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与律师相似,其业务范围与律师业务范围多有重合。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区别一:概念不同。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确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的文件是部门规章,而确立律师制度的文件是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低于后者,两者执业条件及执业权限有较大差别。
区别二:受案范围、服务领域不同。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经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在受案范围上,不允许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可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了不能代理刑事案件、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以律师身份处理的非诉讼业务(如律师见证、发律师函等),其业务范围基本与律师的业务范围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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