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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思考/徐凤林
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审判权的重要有形载体,近年来,基层法院扎实推进裁判文书改革,裁判文书质量明显提高。然而,还有相当数量的文书制作粗糙,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不够。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文书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期望对文书制作有所裨益。
一、存在问题
问题一:文书格式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式”现象
文书缺乏规范性。裁判文书样式种类繁多,既有(93式)诉讼文书样式,也有(99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2003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2009式)《执行文书样式》等。裁判文书制作存在“同庭不同式”“同案不同式”等样式、种类、格式不规范、不统一现象。
问题二:文书制作粗糙,存在内容书写错误
文书缺乏严谨性。写错当事人姓名、名称及称谓;错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错用标点符号;写错数字、时间、单位;错引法律条款。错用“别”字。“债”“责”混用,把“合同之债”写成“合同之责”,“贷款”写成“代款”等。遗漏当事人或代理人;漏写关键性的字,将“增加到”写成“增加”,“2023年”写成“23年”等;漏引法律条款。误写当事人个人信息,将小学文化写为高中;为防止漏引法律条款,引用法律条文过多,法条间存在冲突,将与判决结果无关联的条款引入文书中,把《刑法》原则和《民法典》基本原则等条款引用个案中。
问题三:案件定性不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文书缺乏准确性。法律关系混淆,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杀人罪与伤害罪、抢劫罪与抢夺罪、物权与债权关系、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借贷与合伙等相互混淆。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举证责任分担不妥,实体处理失衡。
问题四:论证说理不严谨,存在法律术语不规范
文书缺乏逻辑性。驾驭文字功底不强,用词不准确精炼,常出现病句、残句,过渡使用方言、口语,法律用语不规范。说理简单,注重认证结果,忽视认证说理过程,析理缺乏法理性,论证说理不严谨,论理层次不清晰,逻辑性不强,削弱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信服力,影响裁判文书权威性。
问题五:援引释明附页缺失,存在文书整体不完整
文书缺乏权威性。援引的法律条文没有在裁判文书附页上清晰注释;诉讼权利未在裁判文书尾页部分予以释明。如申请执行权、申请再审权等权利释明。
二、对策思考
思考一:充分认识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全面提升文书制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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