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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巫水清清(3)
本书持否定说,不赞成肯定说与司法解释的观点。其一,仅生产或者仅购入伪劣产品的行为,还没有使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既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二,刑法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以犯罪论处,既是为了明确处罚条件,也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行为,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否则,立法机关会降低销售金额标准。其三,刑法第140 条所规定的销售金额,既是对本罪结果的要求.也是对本罪行为内容(程度)的要求;没有达到规定数额时,其行为内容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未遂犯论处,如同并未醉酒的酒后驾驶行为并不成立醉酒驾驶的未遂犯一样。其四,购入并储存伪劣产品的行为,并不是构成要件中的销售行为。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只要行为人购人了15万元的假冒产品,即使没有销售,也成立犯罪。这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其五,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对销售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这间接表明,只有销售了假冒产品,才可能成立犯罪。其六,将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行为认定为未遂犯,会形成明显的处罚不均衡。例如,甲已经销售了4.8万元的伪劣产品、没有储存伪劣产品;乙储存了5万元乃至1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但是没有销售。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说,甲的行为肯定重于乙的行为。 可是,甲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犯罪(也不可能成立未遂犯)。既然如此,就不应当将乙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其七,对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即可。其八,尽管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原则上处罚未遂犯,司法实践中并非处罚所有的未遂行为。换言之,对于一般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时才处罚未遂犯。因为对未遂犯的理解与认定,也必须以刑法第13条为指导,而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样,购买了伪劣产品,并且已经开始销售但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虽然从形式上说符合了未遂的条件,但从实质上说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或者说仍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故不以犯罪论处。其九,虽然本罪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似乎单纯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但是,刑法第 140 条对构成要件的描述,并不包括单纯生产行为;虽然行为主体包括生产者,但生产者必然都是销售者,也不能说明本罪包括单纯生产行为。易言之,只有销售了伪劣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能成立本罪。此外,如果说生产了伪劣产品就成立生产伪劣产品罪,那么,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就是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赃物犯罪的竞合。但这种结论并不妥当。基于上述理由,本书得出以下结论∶只有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可能构成本罪;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不应以本罪的未遂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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