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巫水清清
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
前言:刑法教义学是伪科学,不仅误人子弟,而且祸国殃民。
“(5)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的用途。
值得研究的是,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否以本罪论处?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办理集资案件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种折中的做法,显然有结果责任之嫌。本书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才应以本罪论处。其一从法条关系上看,刑法第174 条规定的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旨在禁止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第 175条所禁止是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从事金融业务;刑法第 176条所禁止的应是从民间获得资金从事金融业务。其二,刑法第176 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直接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其三,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然而,在当前以及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民营企业的发展都依靠民间借贷。如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不利于经济发展。”
评述:上述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也是伪命题。法律规范(罪状)源于具体案例,是对具体案例中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具有确定性,即法律规范(罪状)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因此,只要找到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立法时使用的具体案例,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就烟消云散了。
《刑法学》第六版的否定说,符合实际,是正确的。可是,《办理集资案件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问题就大了,结果不计其数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入刑了,酿成大量冤假错案。其中,最主要问题是没有明确规定:借新还旧,支付利息,都是用于生产经营,导致行为人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不少的人丢了性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的资金必须是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例如发放贷款等),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借高利贷,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后续的借新还旧,支付利息,都是民间借贷,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更不是集资诈骗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状的用语,字面含义非法明确,是将借高利贷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排斥在外的。找其他人借款,承诺还本付息,无论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借贷,都是你情我愿的民间借贷行为,刑法、司法机关无权干涉,也不应干涉。现实的问题是,法律适用,基于法律的不确定性(伪命题),需要用到法律解释(伪命题),而法律解释具有随意性,一些司法人员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状解释成为民间借贷的行为,不仅模糊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界限,而且出现大量的冤假错案。实际上,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它们是性质不同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是泾渭分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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