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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二维码案法律争议/巫水清清
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二维码案法律争议

       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一)

前言:刑法教义学是伪科学,不仅误人子弟,而且祸国殃民。


“4.三角诈骗的新类型
除了受骗者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这种三角诈骗外,还存在另一种类型的三角诈骗,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例如,被告人把商户的支付宝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商户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顾客付款时实际上将货款支付给了被告人。被告人通过对几家商户采取这种手段默默地在家收取了70万元(二维码案)。本书认为,二维码案被告人的行为成立三角诈骗。但是,这里的三角诈骗并不是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而是三角诈骗的新类型。普通三角诈骗是,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被害人的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新类型的三角诈骗是,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使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书看来,这一区别并不重要,因为既没有改变受骗者,受骗者依然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也没有改变被害人,更没有改变被告人。既然如此,就应当承认这种类型的三角诈骗。
  问题是,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认定受骗者处分自已的财产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进而认定为三角诈骗?答案大体是,受骗者具有向被害人转移(处分)财产的义务,并且以履行义务为目的,按照被害人指示的方式或者以法律、交易习惯认可的方式(转移)处分自己的财产,虽然存在认识错误却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但被害人没有获得财产,并且丧失了要求受骗者再次(转移)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权利。在二维码案中,顾客因为购买商品,具有向商户支付货款的义务;顾客根据商户的指示扫二维码用以支付商品对价时,虽然有认识错误但并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商户却遭受了财产损失。由于交易已经完成并且有效,所以,即使商户可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顾客返还商品.但不可能要求顾客再次支付商品对价。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处分自已银行债权的行为,就直接造成了商户的财产损失。
  新类型的三角诈骗,并不是只能适用于二维码案件,而是可以适用于其他许多类似案 件。例如,A公司一直向 B公司供货,双方认可和实际采取的通常做法是,由 A公司司机丁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后,B公司的负责人乙将货款(现金)交给丁,丁再将货款交给 A 公司负责人丙。丁因截留货款被丙开除、随后甲被丙聘为A 公司司机,丙让甲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但叮嘱甲不要代收货款。丙原本也不让乙将货款交给甲,但忘了给乙打电话。甲将货物运送至 B公司后便向乙谎称,丙让其代收货款。乙按照以往双方认可的交易习惯,将8万元货款交给了甲,甲据为已有并潜逃。在本案中,甲对乙实施了欺骗行为,乙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而且是按以往的交易习惯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分财产的目的旨在清偿自己的债务,甲得到的财产与乙处分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但是,被害人 A公司(或者丙)没有收到货款,遭受了财产损失,而且没有权利要求乙再次支付货款。概言之,乙因为受骗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使A公司(或丙)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甲的行为成立三角诈骗。又如,2015年8月,张某借用李某购物网站账号网购一部价值6000元的手机,收货人为自己,收货地址为自家住址,并付全款。在卖家发货前,李某瞒着张某登录自己的购物网站账号,联系卖家更改了收货人和收货地址。后卖家将张某购买的手机寄送给李某,李某将该手机据为已有。本书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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