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二维码案法律争议/巫水清清(2)
评述:二维码案的法律适用,争议很大。殊不知,法律规范(罪状)源于具体案例,是对具体案例中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具有确定性。法律规范(罪状)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客观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二维码案是具体案件,具体案件也是客观事实,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法律条文(罪状)和具体案件,都是客观存在,这就宣告了,包括二维码案在内的所有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争议,都是伪命题。本篇将详解二维码案,同时批判上述张教授所谓的新型三角诈骗的论述,是胡说八道。
回到上面的二维码案。在讲解之前,必须把上述案情中省略部分予以补齐:商户的商品是委托商场销售的,商场对商户的商品销售具有现场管理权限。只有顾客当着商场收银员的面扫码支付成功后,收银员才能允许顾客将商品带离商场。所谓的支付宝二维码,是移动支付表现形式之一,支付宝二维码其实是对应支付宝账号的,而支付宝账号是对应支付宝账号申请人的。支付宝平台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跟银行性质类似,它是一家单位,是市场交易主体,支付宝平台默默在背后为支付宝用户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当我们购买对方商品时,用手机扫对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我们的手机自动连接支付宝平台,在我们与对方(商品货主)之间建立起交易结算通道。当我们在手机上输入交易金额和交易密码,我们通过手机向手机绑定的银行卡(或者支付宝、微信钱包)平台发送支付请求(注意是请求,不是指令),请求银行卡(或者支付宝、微信钱包)平台从自己账号的存款中,支付交易金额,转账到对方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或者支付宝、微信钱包)平台收到我们的支付请求后,按照平台的意志处理我们手机用户发送的支付请求,并将支付请求的处理结果返回到我们手机上。要理解二维码案,这些基础知识必须掌握。
二维码案的具体过程:商户委托商场销售自己的商品。商户给每件商品贴上自己的支付宝二维码,用于收取商品购买者(顾客)扫码支付的货款,由商场收银员监督顾客扫码支付成功后,允许顾客将购买的商品带离商场。当行为人将商户贴在商品上的支付宝二维码,偷换成自己的二维码时,行为人本人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
在顾客与商场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因行为人偷换二维码,顾客不明真相,收银员也不明真相,收银员要求顾客扫码支付货款,顾客按照要求做了,商品的货款本来应该支付给商户的,被骗支付给了行为人。与此同时,收银员被骗将商户的商品交付顾客带离了商场。显然,行为人偷换二维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既骗取了顾客支付货款,同时也通过顾客扫码支付成功,顾客骗取了收银员交付的商品。结果,顾客被骗支付了货款给行为人,收银员被骗交付了商品给顾客。商户因收银员被骗处分了商品,商户损失了商品,商户才是二维码案中真正的被害人。虽然顾客被骗支付了货款,但是获得了商品,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所以顾客不是被害人。在顾客与商场的交易过程中,顾客没有过错,是按照收银员的要求支付的,商品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虽然收银员被骗交付了商品,但是商品是商户的,不是商场或者收银员的,故商场或者收银员不是被害人。显然,这种情形,仍然是传统的三角诈骗,不是什么三角诈骗的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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