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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二维码案法律争议/巫水清清(3)
  在顾客被骗支付货款时,顾客客观上诈骗了收银员,从收银员手里骗取了商品。由于顾客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只是被行为人利用了,因此,顾客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假如二维码案的收银员就是商户本人。行为人偷换二维码,既直接骗了顾客扫码支付货款,直接骗取了顾客的货款,又间接骗了商户本人处分了商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骗取顾客扫码支付货款给行为人,骗取了货款。与此同时,顾客扫码支付成功,顾客从商户手里直接骗取了商品。当然,顾客是被利用骗取商户的商品的。显然,这种情形也不是什么新型的三角诈骗,而是直接诈骗,顾客既是受骗人,也是行为人的诈骗工具,无意识地骗取了商户的商品。商户是被害人,损失的是商品,而不是货款。虽然顾客被骗取了货款,但是获得了商品,实际是“骗取”了商品,没有遭受经济损失,故不是被害人。
  显然,《刑法学》第六版中所谓的新类型的三角诈骗,即“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使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张教授老眼昏花,看走了眼,胡说八道。实际上,二维码案只是行为人连环诈骗而已,既直接骗取顾客扫码支付的货款,又间接骗了收银员交付了商品。二维码案的被害人是商户,商户是损失了商品,不是损失了货款,是商品被骗了。显然,二维码案仍然是传统的三角诈骗,不是什么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二维码案的特殊之处,就是行为人偷换二维码后,不用亲自出面,借助了顾客购买商品扫码支付,完成了连环诈骗实行行为。顾客被行为人利用,成为诈骗工具人了。
  到此为止,二维码案的法律适用争议画上句号了。本案例分析采取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一切以事实说话,而不是教科书上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以所谓的充分说理说话。所谓的充分说理,不过是个人之见、想当然、自以为是而己。所以,只要是采取法律解释的方法,也就是所谓的充分说理方法,法律适用出现争议,就是家常便饭。张教授上述案例分析就是法律解释的方法,因此,本人批判“是张教授老眼昏花,看走了眼,胡说八道”。
  上述A公司案例,甲有职务行为(代表A公司送货),AB两家公司有交易习惯(过去是送货人收取货款),乙交付货款给甲,是遵循交易习惯,B公司没有过错,B公司不是被害人,可以认为B公司并没有被骗(甲不开口说话,乙也会交付货款给甲),故该案连三角诈骗都不是,更谈不上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了。
  上述张某借用李某购物网站账号购买手机的案例,李某“偷梁换柱”也不是三角诈骗。购物网站账号本来就是李某的,李某修改收货人姓名、地址等,完全是符合购物网站交易规则的。在名义上或者形式上,张某购买的手机就是以李某的名义购买的。对于出售手机的商家而言,李某要求更改收货人姓名、地址很正常的,商家没有被骗,更没有被骗而处分手机。因此,该案也不是三角诈骗,也谈不上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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