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二)/巫水清清(2)
3、无钱饮食、住宿。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例如,没有打算支付餐费,却点了数额较大的食物,吃完后不付款。不管是明目张胆地拒不付款,还是乘机溜走,均成立诈骗罪,诈骗的行为对象是食物。问题是.行为人原本具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的,是否成立诈骗罪?例如,甲请朋友在高档酒店吃完后,产生了不支付费用的意思,于是声称送走朋友后马上回来付款而乘机逃走。如果采取处分意识不要说,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书采取处分意识必要说,问题便在于如何理解处分意识? 如果对处分意识作十分缓和的理解,就有可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进而肯定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诈骗对象不是食物,而是财产性利益。但在本书看来,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从法律上或事实上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既没有处分行为,也没有处分意识,故对甲的行为难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甲谎称已经付款而离开的,则应认定被害人具有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甲对财产性利益成立诈骗罪。
评述: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财产性利益原则上不能构成诈骗罪。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财产性利益等价于财物,则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特别要强调的是,法律解释是基于法律的不确定性而诞生的,而法律的不确定性又是基于法律定义而产生的。问题是,现代法学语境中,法律定义——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或者说是文字符号,具有不确定性——是伪命题。因为,像法律这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人类的作品,根本就没有人能够创作出来。现实中的法律条文(罪状),源于具体案例,是对具体案列中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律规范(罪状)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具有确定性。显而易见,法律规范(罪状)不是人类的作品,不是文字符号,不具有不确定性。法律定义是伪命题,法律解释也是伪命题。于是,将侵财罪状中的“财物”,解释成为财产性利益也是伪命题。
回到案例,无钱饮食、住宿的行为,因饮食和住宿,都是有偿消费服务。行为人按照交易习惯(先消费后付费)享受消费服务后,拒绝支付消费费用,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张教授所谓的“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是无稽之谈。所谓的“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根本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实际上,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根本不需要伪装,只要不表露出来就可以了。故吃“霸王餐”,住“霸王店”,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即可。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餐馆和宾馆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的,则可以成立诈骗罪。例如,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某餐馆可以记账消费,行为人冒充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在餐馆记帐消费,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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