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三)/巫水清清
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三)
前言:刑法教义学是伪科学,不仅误人子弟,而且祸国殃民。
“1.正确处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包容关系。换言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如同男人与人的关系、汽车与财物的关系。既然是男人,就必然是人;既然是汽车,就一定是财物。所谓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于是,问题便在于;以什么为标准将民事欺诈中构成诈骗罪的行为挑选出来以犯罪论处?显然,凡是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在认定行为成立诈骗罪后,不必再回头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民事欺诈。亦即,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其成立诈骗罪。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交易关系,就否认诈骗罪的成立。例如,甲将装着砖头的计算机纸箱冒充计算机出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同样,乙将二手计算机冒充新计算机出卖给他人的,也成立诈骗罪。不能认为,甲因为没有交易行为才成立诈骗罪,乙因为有交易行为而不成立诈骗罪。砖头也是财物,只是价值低廉而已。显然,要想从交易成本、差价等方面划定所谓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是不现实的。基于同样的理由,下列行为均成立诈骗罪;(1)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利用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数额可按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计算);(2)将无产权或者小产权房冒充有产权或者大产权房出卖的;(3)将使用多年的汽车冒充新车出售的;(4)将普通酒冒充名牌酒出售的;(5)将已被全部开采并无矿藏的矿山冒充有矿藏的矿山(采矿权)出卖给他人,或者将低质矿山冒充高质矿山出卖给他人的;等等。
评述:法律规范源于具体案例,是对具体案例中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具有确定性,即法律规范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就是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就是本质特征,涵盖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具体案例,即法律规范涵盖全部,就是全部。例如,“故意杀人的”罪状,涵盖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具体案例,所有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具体案例,就是“故意杀人的”。显然,法律规范等价于无争议的典型案例,具有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
诈骗罪状是一种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民事欺诈也是一种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它们的本质特征,也就是法律条文,两者是明显不同的。显然,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它们是对立关系,是排斥关系,不是特殊与一般的包容关系。只要寻找一个无争议的典型诈骗罪具体案例,再找一个无争议的典型民事欺诈具体案例,仔细比较,两者性质明显不同。《刑法学》第六版竟然认为两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包容关系,完全不切实际。原因就在于张教授眼中,诈骗罪状与民事欺诈,都是文字符号,在文字符号层面上,它们是没有界限的,没有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概念,玩文字游戏走火入魔,神志不清了。殊不知,在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层面上,诈骗罪状与民事欺诈,两者是井水不犯河水,是对立关系,是排斥关系。张教授被西方现代法学忽悠瘸了,盲目迷信西方法学家的教条,即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或者说是文字符号,具有不确定性,导致法学理论研究彻底陷入玩文字游戏的泥潭,全部著作都是不切实际的作品,与事实不符,与法律(也是事实)不符的错误,多如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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