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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四)/巫水清清(2)
  此外,当被害人基于处分意思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占有之后,行为人通过调包方式"遐还"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例如,2011年9月以后,陈某多次以假名在报纸上刊登征婚信息,并与李某确立恋爱关系,索要彩礼1.6 万元。当李某将用红布包裹的现金交给陈某后,陈某趁李某不备,将1.6万元换成报纸裹入红布,以两人关系时机未成熟为由将彩礼退给李某,李某回到家中发现上当时,陈某已销声匿迹。在本案中,倘若陈某先前隐瞒内心想法,假借恋爱索要彩礼,则对1.6万元现金构成诈骗罪。即使后面的行为对返还请求权成立诈骗罪,也与前面对1.6万元现金的诈骗罪形成包括的一罪(因为最终仅侵害一个法益)。如若陈某先前并无诈骗故意,获取1.6万元现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当李某基于处分意思将1.6万元交付给陈某时,应当认为陈某巳经占有了该1.6万元现金。陈某调包后"退还"彩礼的欺骗行为,使得李某误以为自己的彩礼返还请求权已经得以实现,从而做出了不再要求陈某返还彩礼的处分行为,陈某进而获取了财产性利益。据此,陈某的后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评述:法律规范(罪状)源于具体案例,是对具体案例中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具有确定性,即法律规范(罪状)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所有的刑法修正案条文都可证明,先有具体案例,后有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对具体案例中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具有确定性。这就直接宣告:在现代法学语境中,法律定义——法律规范(罪状)是人类的作品,或者说是文字符号,具有不确定性——是伪命题。现代法学所有的理论学说,都是从该法律定义引申出来的,从伪命题引申出来的命题,仍然是伪命题,故现代法学全部理论学说,都是伪命题,现代法学是伪命题堆砌起来的伪科学。
  在上述低价销售 iPbone 手机案中,是合同诈骗案,如果不考虑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就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法律规范(罪状)源于具体案例,具有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就本案而言,A 的欺骗行为自产生犯罪故意开始,就没有打算低价销售 iPbone 手机的企图,所谓的低价销售手机本身,仅仅是个幌子,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是个典型的合同诈骗案。
  然而,《刑法学》第六版给出的说理:“即便 A在行为时隐瞒了最终要通过调包手段不让 B 取得 iPhone 手机的想法,交易行为仍然有效。所以,A 的欺骗行为并没有侵害 B的财产,导致 B 遭受财产损失的是 A 后来实施的调包行为。但在调包时,由于Phone手机已经由B占有且所有,而且B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只是让 A取出 SIM卡,所以,A 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其中,错误之一,隐瞒想法是诈骗行为;错误之二,交易行为仍然有效;错误之三,A 的欺骗行为并没有侵害 B的财产;错误之四,导致 B 遭受财产损失的是 A 后来实施的调包行为;错误之五,但在调包时,由于Phone手机已经由B占有且所有,而且B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只是让 A取出 SIM卡,所以,A 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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