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四)/巫水清清(3)
全面评价A行为的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看本质,结果就是A的行为唯一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罪状)。既不符合诈骗罪状,也不符合盗窃罪状。所谓的“交易行为仍然有效”是无稽之谈。行为人A始终没有交易目的,仅有诈骗目的。所谓“ A的欺骗行为并没有侵害 B的财产”,则是断章取义。从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角度看,从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看,A的欺骗行为显然侵害 B的财产。所谓的“但在调包时,由于Phone手机已经由B占有且所有,而且B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只是让 A取出 SIM卡,所以,A 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其中,双方还在现场, A将手机交给 B,是欺骗对方付款,并非真实的要低价出售手机,当对方付款后,随即要求取出 SIM卡,在取卡过程中将手机调包,交给对方假手机,这一系列行为,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都是预先设计好的套路,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刑法学》第六版完全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玩文字游戏,结果玩出来一个盗窃罪,背离了客观事实。另外,隐瞒真实想法,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在上述张某、万某、肖某、李某、向某、万某合同诈骗案中,《刑法学》第六版的案例分析犯了同样的错误,那就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尤其是对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没有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的概念。这本身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法律规范(罪状)源于具体案例,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必须具有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具体错误之处:(1)对销售手机的商家而言,从发货到退货,都是本案销售手机买卖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刑法学》第六版显然将该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一分为二,一是双方达成手机买卖交易;二是退货(2)从行为人的角度,行为人根本没有购买手机的意愿,所谓的购买手机仅仅是个幌子,真实目的就是诈骗手机主板,全部行为:下单,付款,收货后更换主板,申请退货,申请退款等环节,都是预先谋划好的套路,是不可拆分的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显然,行为人没有交易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手机新主板,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考虑立案标准),构成合同诈骗罪。(3)行为人是骗取了手机主板,不是退货款。退货款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平台退货规则支付给行为人的。退货款原来就是行为人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退回来的钱款,并不是销售手机的商家退给行为人的。行为人利用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只要申请退货,意味着交易撤销,在行为人将手机寄回销售手机的商家后,商家就会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同意退款的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通知后,立即将行为人先前支付的货款退还行为人。(4)按照张教授的观点,隐瞒真实想法就是诈骗行为,那么行为人下单购买手机收到手机后,就应该是诈骗既遂。可是,张教授又认为行为人支付了货款,销售手机的商家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只能认为张某等人对退货款构成诈骗罪。”显然,该结论违背客观事实,退货款本来就是行为人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在第三方平台支付给手机销售商之前,始终是行为人自己的钱,难道自己骗自己?。故本案例分析,《刑法学》第六版一无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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