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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四)/巫水清清(4)
上述陈某诈骗彩礼案。再次重申,仅仅隐瞒真实想法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陈某显然不具有与对方结婚的目的,而是假借恋爱结婚骗钱。全面评价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看本质,显然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构成诈骗罪。其他的,所谓对返还请求权构成诈骗罪,所谓的形成包括的一罪,则完全是玩文字游戏玩出来胡说八道。返还请求权是财产性利益,通常情况下不能成为侵财罪的犯罪对象。
  综上,《刑法学》第六版上述案例分析,错误百出,没有参考价值,全部删除。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限。(参见本节前述内容)。 将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同时触犯诈骗罪。例如,甲见外地人来本地买树,便将同村乙家(均在外地打工)价值近万元的活树卖给外地人。"没有处分权却擅自出卖他人的所有物,让不知情的买主搬走财物的场合(利用没有故意的间接正犯的事例),成立盗窃罪。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自已窃取财物,与将该财物交付给第三者,在实体上是相同的,故肯定盗窃罪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只是行为人节省了两次转移财物的劳力)。"问题是,甲的行为是否同时对买树人成立诈骗罪(想象竞合)?甲无疑欺骗了买树人,使买树人误以为树为甲所有,进而向甲支付了对价。所以,关键在于买树人是否存在财产的损失。根据无权处分完全有效说,买树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取树是有效的,因而没有财产损失,甲对其不成立诈骗罪。根据无权处分无效说,甲的处分行为不具有效力,买树人存在财产损失。根据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买树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取决于所有权人事后是否迫认以及行为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本书认为。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因为根据目的失败论,买树人虽然支付了对价却未能买到没有瑕疵的树,故仍然存在财产损失。但是,由于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宜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评述:甲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法律规范(罪状)源于具体案例,具有确定性。这就意味着,法律规范(罪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换言之,法律规范(罪状)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正因为法律规范(罪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所以,法律规范(罪状)的适用,只能遵循透过现象看本质,相同事物相同处理的普遍规律。因此,上述案例分析中的无权处分有效说,无权处分无效说,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都是瞎扯淡。就上述甲盗卖他人房前树木(盗卖他人承包山上的树木,则构成盗伐林木罪)案,甲利用了不明真相的外地买树人实施盗窃行为,甲构成盗窃行为,可能没有争议。但是乙欺骗买树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则有争议。实际上,甲虽然欺骗了买树人,但是并没有侵犯买树人的财产。买树人虽然交出了钱款,但是获得了树木,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导致买树人财物损失。行为人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案发,树木作为赃物被追回,那么买树人会遭受经济损失。不过,买树人此时的经济损失不是行为人直接导致的。侵财罪的被害人所遭受的财物损失,都必须是行为人的侵财行为直接导致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即直接原则,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故本案例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的特殊之处:行为人省略了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利用了不明真相的买树人到盗窃现场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和运输赃物的行为。因买树人不明真相刑事责任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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