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四)/巫水清清(5)
“行为人甲伪造相关证件将乙的不动产盗卖给不知情的丙,对乙的不动产(产权)成立盗窃罪,对丙的购房款成立诈骗罪。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在本书看来,不管丙是否取得了不动产登记,都不影响甲对丙成立诈骗罪(获取稳定合法产权的目的没有实现)。如果丙知情,则甲对丙不成立诈骗罪,丙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评述:甲仅对丙构成合同诈骗罪。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更谈不上成立想象竞合犯。伪造相关证件,不是盗窃行为,不是秘密窃取。不动产房屋,没有办法秘密窃取。盗窃他人不动产,这种说法违反社会常识,必然会让社会公众不可思议。《刑法学》第六版所谓的对乙的不动产(产权)构成盗窃罪,纯属胡说八道。本案将乙的不动产卖给丙,构成合同诈骗罪。假如丙知情,站在甲的立场上,甲自认为丙不知情,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如果甲丙事前通谋,则不构成犯罪,即使丙取得房产登记,也不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撤销房产登记,恢复乙的房产登记。故《刑法学》第六版本案例分析中所谓的盗窃罪,盗窃共犯,违背案件事实,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全部删除。
“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盗窃的财物骗取财物所有者的其他财物的,属于两个行为,分别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例如。从超市盗窃商品后又"退货"换取现金的,从商店盗窃兑换券然后"领取"奖品的,从游戏机中窃取弹珠(或者游戏币)又"兑换"现金的,窃取了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后又隐瞒真相向他人索赔的,分别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由于两个行为最终侵害一个法益,或者说被害人最终仅有一个财产损失,可以视为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再如,行为人从快递员的快递车内盗窃自己订购的商品后,虚构货物丢失的事实,向商家申请退款。前行为对商品构成盗窃罪,后行为对退货款构成诈骗罪,但由于两个行为最终只侵害一个法益,故也应认定为包括的一罪(并非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但行为人人户盗窃他人存折后到银行柜台取款的,分别成立对存折本身的盗窃罪与对银行现金的诈骗罪,一般来说二者之间存在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
评述:法律规范(罪状)源于具体案例,是对具体案例中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具有确定性。具体案例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现象,针对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现象的评价,无论是立法时的草拟罪状,还是司法时的法律适用,都必须遵循全面评价原则,因此,侵财罪的罪状,都是行为整体的犯罪,都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刑法学》第六版自认为侵财罪是针对特定财产的犯罪,从根本上脱离实际。所以,《刑法学》第六版上面这段论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无是处,全部删除。例如,盗窃超市商品又‘退货’的,仅构成盗窃罪,‘退货’不构成诈骗罪;从游戏机盗窃游戏币,又兑现金的,仅构成盗窃罪,持游戏币兑现不构成诈骗罪;窃取自己所有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向对方索赔的,仅构成诈骗罪。盗窃自己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是,以此为由向对方索赔的,则构成诈骗罪。从快递车内盗窃寄给自己的快递,申请退款的,则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快递包裹。申请退款则不构成犯罪。退款本来就是行为人的,退款之前处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控制下,尚未支付给发货方。盗窃存折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持存折到柜台取款,则属于冒用他人存折,构成诈骗罪(或者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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