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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五)/巫水清清(3)
  综上,《刑法学》第六版上述全部内容,违背全面评价原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除了使人误入歧途,没有实务参考价值,全部删除。

  “行为人正常大量用电后,在电力公司人员即将按电表收取电费时,产生不缴或少缴电费之念,使用不法手段将电表显示数调至极小额度,使收费人员误以为行为人没有用电,从而免除行为人的电费缴纳义务的。成立诈骗罪。因为在这种场合,电力公司不存在电力返还请求权,只有货款(电费)请求权。行为人所骗取的不是电力本身,而是对方的电费请求权这一财产性利益。行为人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电费,事先采用不法手段,使电表停止运行的,所窃取的是电力本身,成立盗窃。上述两种情形不宜混淆。”

  评述:行为人正常大量用电后,在电力公司按电表收费时,使用不法手段将电表用电数调至极小额度。这种行为《刑法学》第六版认定诈骗罪,其定罪逻辑是行为人修改用电量数据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电力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电费请求权),从而使电力公司免除行为人的电费缴纳义务,故成立诈骗罪。问题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行为人这种修改用电量数据的行为,等价于大部分用电时不经过电表计量,小部分用电时经过电表计量,或者行为人在一个月三十天中,二十九天不过电表,只有一天过电表。因为后一种做法,《刑法学》第六版是认定盗窃罪的。那么,为什么和后一种做法等价的前一种做法,《刑法学》第六版认定诈骗罪呢?原因就在于法律解释不同。前一种做法,被《刑法学》第六版解释成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电费请求权,后一种做法,被《刑法学》第六版解释成为窃取他人电力(财物)。实际上,不仅在此罪与彼罪之间,而且在罪与非罪之间,法律解释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就问你服不服?法律解释存在这种随心所欲的空间,极易被统治阶级利用制造冤假错案。在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学》第六版因其对法律具有上下其手的特征,将成为统治阶级的最爱,是可以预见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学》第六版是伪科学,是彻头彻尾的学术垃圾,除了为制造冤假错案大开方便之门,对社会发展进步,可谓一文不值。

  “行为人甲租用B公司的机动车后,使用欺骗手段将机动车作为自己的机动车质押给 C,从C处"借得"30万元人民币,随后又窃回机动车(归还给B公司),也不返还"借款"的,对"借款"成立诈骗罪,对机动车成立盗窃罪(因为机动车由C合法占有)。至于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作为狭义的包括的一罪处理,抑或认定为牵连犯,还存在争议。在本书看来,由于被害人C最终只有一个财产损失,可以作为包括的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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