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五)/巫水清清(4)
评述:全面评价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完整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甲的行为符合抵押借款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犯罪金额为30万元,也就是行为人的借款金额。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车辆是甲租用B公司的,抵押借款后盗回并退还给了B公司。对于C而言,虽然抵押车辆被盗,但是该车所有权是抵押人的,并非C的财物,因此,甲将自己的抵押车辆盗回,并未直接造成C的财产损失。自己盗自己的抵押车辆,不构成盗窃罪。然而,透过现象看本质,站在行为人甲的立场,抵押车辆取得借款是幌子,目的是骗取C的借款,当甲决定盗回车辆时,无论是抵押借款之前产生这个犯罪意图,还是抵押借款之后产生这个犯罪意图,直接宣告行为人的抵押借款本身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目的是骗取C的借款,故构成合同诈骗罪。有人可能认为取得借款之后产生盗窃抵押车辆念头的情形,与取得借款之前产生盗回抵押车辆的念头的情形有所不同。实则不然,取得借款之后产生盗回车辆念头并付诸实施的,行为人是用实际行动修改了当初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的真实意图,从原来的抵押借款变更为后面的诈骗错款。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期限的,行为人只要是在期限内修改了,例如,本案盗回抵押车辆,修改的效力溯及于当初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对于此问题,许多人都被法学教授带偏了。《刑法学》第六版所谓的包括的一罪,所谓的“对机动车成立盗窃罪”,所谓的“牵连犯”等,都是玩文字游戏玩出来的伪命题,不切实际,全部删除。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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