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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七)/巫水清清
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七)

前言:刑法教义学是伪科学,不仅误人子弟,而且祸国殃民。

  (三)特殊素件的认定
1.碰瓷案件。对于碰瓷案件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的碰瓷行为导致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产生了需要赔偿对方的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的碰瓷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但行为人借助人多势众等情形,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当然,也存在二者构成想象竞合的情形。依照 2020年9月 22 日"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实施撕扯、推操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评述:“碰瓷”案件,原则上定敲诈勒索罪。碰瓷导致对方上当受骗处分财产的情形少之又少。关键是要以行为人为中心,站在行为人的立场,全面评价行为人动态的行为过程或者行为完整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看本质,相同事物相同处理。不存在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本身就是伪命题。因为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永远有且仅有唯一的定性,符合客观实际。

  2.以上访相要挟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首先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合理诉求、或者说.是否享有要求政府补偿、赔偿等民事权利,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不得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没有任何权利基础,以上访相要挟的,则可能构成酸诈勒索罪。不少人习惯性认为,政府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因为政府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其实,这种说法混淆了被恐吓者与被害人的区别。政府不可能成为被恐吓者,行为人不可能直接对政府实施敲诈勒案行为,但政府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以上访相要挟的行为一般都属于三角敲诈勒索,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政府的相关领导实施胁迫或者恐吓行为,要求相关领导处分政府的财产。在实践中要区分的是,行为人是以相关领导本身作为财产被害人而进行要挟,还是以政府本身作为财产被害人而要挟。例如,被占用土地的农民,已经获得了超额的补偿,但仍然要求政府再度补贴,对地方领导声称,如果政府不再度补偿就进京上访。这就是三角敲诈勒索罪,被恐吓者是地方领导,被害人是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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