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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七)/巫水清清(3)

  4.拾得他人物品后索要金钱的案件。行为人在拾得他人现金或者其他有价值的财物后,只是单纯向失主索要金钱,不给钱就不归还拾得物的,只能认定为侵占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拾得了护照等重要证件或者合同等重要文书,向失主声称如不交付金钱就销毁证件或者文书的,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如果索要的金钱较少,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评述:这种行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刑法学》第六版认定侵占罪,法律适用错误。既然是拾得物,不是遗忘物,则行为人是不当得利案,不构成犯罪。

  5.冒充警察抓赌、扫黄的案件。一般情形是,行为人冒充警察抓赌或者扫黄,"没收" 参赌人员的赌资,或者向卖浑嫖娼等人员"罚款"。总的来说,这类案件除触犯招摇撞骗罪之外,还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与后三个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竟合也很普遍。例如,几名行为人带着手铐等工具,进入赌场后冒充警察,要求参赌人员原地不动,并交出桌上与身上的所有现金,否则就采取强制措施带到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处分。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但属于想象竞合。如果参赌人员识破行为人的身份进而反抗,而行为人对之实施暴力进而取得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处罚。当然,即使参赌人员没有识破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也可能构成抢劫罪。例如,几名行为人带着仿真手枪,进人赌场后冒充警察,将仿真手枪指向参赌人员,要求参赌人员原地不动,并交出桌,上与身上的所有现金,否则就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评述:这种案件原则上认定招摇撞骗案。是构成招摇撞骗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抢劫罪。想象竞合关系本身就是伪命题。《刑法学》第六版的案例:“几名行为人带着仿真手枪,进人赌场后冒充警察,将仿真手枪指向参赌人员,要求参赌人员原地不动,并交出桌,上与身上的所有现金,否则就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该案全面评价动态的行为过程,透过现象看本质,仍然是招摇撞骗案,构成招摇撞骗罪,不构成抢劫罪。《刑法学》第六版认定抢劫罪,是玩文字游戏玩出来的抢劫罪,不切实际,定性错误。

  (四)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
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应当认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阻却敲诈勤索罪的违法性。这里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民事权利,或者说具有民法根据的民事权利,而不是行为人自己主张的道德权利。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盗窃罪的被害人以胁迫手段迫使盗窃犯人将其窃取的廉托车返还给被害人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B盗窃了 A的此财物,A采取胁迫手段取得B的彼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与侵犯财产罪的法益、财产损害的概念密切相关。国外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胁迫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该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故成立胁迫罪。敲诈勒索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故成立敲诈勒索罪。 我国司法实践上一般采取无罪说。本书原则上采取无罪说,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使用实力(如胁迫)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可主张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或者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确定的债权范围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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