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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七)/巫水清清(4)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从生日蛋糕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的,即使所要求的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评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刑法学》第六版上述意见正确,问题在于没有讲清楚——如何判断是例外。判断例外的方法,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依据社会常识常情常理判断法,即社会一般人代入具体案例完全相同的情境中,如果很少有人会实施行为人的相同行为,那么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以恐吓手段要求对方履行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受保护的债务的,虽然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但本书认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既然不受法律保护,就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行使权利,因而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无论如何都不成立犯罪。在行为人的权利确实受侵害的场合,即使主动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并存在以恶害相通告的惰形,也属于行使权利,不得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自以为享有民事权利,但事实上并不享有民事权利的,不能阻却违法,但可能阻却责任,或者导致责任减少。例如,甲女与乙男恋爱并共同生活、后来乙男与甲女分手,甲女纠集多人对乙男实施恐吓行为,要求乙男补偿"青春损失费"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当根据甲女是否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等事实,判断其是否具有责任。

  评述:以恐吓手段要求对方偿还不受保护的债务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行为动态的行为过程与无争议的典型敲诈勒索具体案例比较,两者性质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述甲女纠集多人对乙男索要“青春损失费”的,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作民事纠纷处理。但是,如果甲女等人实施的行为明显超出社会一般人所能够接受的范围,则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也是采取社会常识常情常理判断法。

  (五)敲诈勒索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1.正确处理敲诈勒案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都可能使用暴力方法。但是,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酸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抢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素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加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胁迫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是敲诈勒索行为(当然,当场杀害被害人后取得财物的除外),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应当简单地说∶"抢劫罪是以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而应当说∶"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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