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侵犯财产罪(十八)/巫水清清(8)
  第七、导致他人财产性利益减少的行为。财产性利益不是财物,不能成为侵财罪的犯罪对象。法律解释本身就是伪命题。以法律解释的名义,将财产性利益解释成为财物,也是伪命题。因此,导致他人财产性利益减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逃交过路费的逃票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大概率丢人现眼。因为违反社会常识,社会公众无法想像。

  “再如,被告人董某因与被害人汪某存在业务纠纷,为泄愤报复汪某;指使徐某、江某获取了了汪某使用的JY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JY公司)XPLUS 订票系统账户名。董某于2012年2月19日使用汪某的账户通过 XPLUS 订票系统预订了外国航空公司的机票56
张,且至航班起飞前不付款、不取消,使上述机票无法正常销售,致使外国航空公司对被害单位JY公司罚款6.9万元,后JY公司取消了被害人汪某使用XPLUS订票系统的资格。 法院认定董某、徐某、江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雕。但这样定罪还存在疑问。”

  评述:全面评价三被告人动态的行为过程,透过现象看本质,结果发现,三被告人的行为人是合同违约行为,只有民事责任,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本质特征(罪状),故不构成犯罪。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是因三被告人以公司名义订票,因合同违约导致被罚款。本案只需要民事诉讼判决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即可。此案法院判决破坏生产经营罪,就是法律解释被滥用的实例之一。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微信公众号)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