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巫水清清(6)
4.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例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车辆年检证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由于行为人与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其行为又严重侵害了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故宜认定为本罪。1998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也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 280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保管国家机关印章的人,出具内容虚假并加盖国家机关印章的公文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例如。乙原本不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某国家机关保管印章的甲出具"乙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虚假证明。本书认为,甲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为虽然印章真实(其实,也可以认为印章虚假),但内容虚假,导致国民对国家机关公文产生怀疑,侵害了国家机关公文的公共信用。
6.胜诉一方出卖胜诉的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本书持否定回答。这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出卖了判决书,但实际上是转让债权,并没有侵害民事判决书本身的公共信用;行为人也没有损害国家机关公文的公共信用的故意。
7.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这种行为虽然值得科处刑罚,但似乎难以按照本罪处理。刑法第 280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第 281 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将警用车辆号牌归属于警察专用标志,法定刑却明显低于前者(同样,刑法第375 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款规定了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其中的军 用标志包括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法定刑也低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显然,如果将民用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那么,对伪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的处罚反而重于伪造、买卖警用机动车号牌、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因而明显不当。所以,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评述:法律规范(罪状)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法律规范(罪状)是规制行为人的,是以行为人为中心定义出来的。法律规范(罪状)源于具体案例,是对具体案例中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显然,法律规范(罪状)具有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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