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漫谈《刑法学》第六版伪科学属性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巫水清清(7)
法律规范(罪状)适用于具体案例,就是法律适用。具体案例是客观存在,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罪状)也是客观存在,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由于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涵盖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该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表现形式,例如,罪状“故意杀人的”,涵盖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过去、现在、将来所有的具体案例(表现形式),所以,法律规范(罪状)适用于具体案例,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法律解释,或者说,法律解释是伪命题。
  在上述(1)中,伪造公文、证件,不管是以原件为模板伪造,还是以复印件为模板伪造,透过现象看本质,两者性质相同,没有区别。
  在上述(2)中,伪造假印章的。透过现象看本质,伪造假印章与伪造真印章,性质相同。但是,这种情形必须具有使用、出售、出借等意图。否则,不构成犯罪。
  在上述(3)中,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与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关系。前者的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必须都是真的,后者都是假的。不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犯的空间,而且,想象竞合犯本身是伪命题。
  在上述(4)中,例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车辆年检证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对于这种行为,透过现象看本质,全面考察动态的行为过程,应当认定共同犯罪,即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不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事前必须具有交易协商过程,该过程等价于事前共谋,故买卖双方成立共同犯罪。
  在上述(5)中,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出具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虚假单位证明的,加盖单位公章的行为,不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实际上,这是保管国家机关印章的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也应是渎职罪。
  在上述(6)中,这是处分判决书中所载民事权利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例外情形,是合法正当行为。
  在上述(7)中,.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因民用机动车号牌不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微信公众号)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