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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难”形态成因及解决对策/徐凤林
民事执行是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随着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呈几何趋势上升。由于执行环境内、外部因素影响,执行难一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影响当事人对民事执行状况公正评价。
近日,笔者对“执行难”的表现形态、成因进行法理分析,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对策,期望对民事执行工作者有所裨益。
一、"执行难"表现形态
执行难指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执行机关找不到财产,能找到财产但无法控制或不能分配财产。如何界定无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没有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调查、查询等措施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形态一:执行局找不到被执行人。为躲避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外出躲藏销声匿迹,导致传票和限期履行通知书无法送达,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形态二:执行局找不到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职业和身份差异,经济来源渠道不同,收入差异较大。有的被执行人处于贫困线下,一次性履行标的款困难或无财产执行,造成执行不能。还有的被执行人故意隐匿、隐瞒财产,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或利用化名、挂名置产等手段隐藏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
形态三:执行局无法分配财产。一旦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后,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涉及不动产案件由于现行法律局限性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被拖延“悬挂”。
形态四:执行局难以执行的特殊主体。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大代表、社会团体等特殊主体的案件,由于涉及社会稳定因素,法院单独难以解决问题,成为执行工作一道难题。
二、"执行难"成因
成因一:社会软法体系不健全。诚信宣传教育不到位,公民诚信意识不强,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缺乏对市场主体有效监管,对失信行为惩戒不够,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不浓。
成因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民事执行工作。个别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异地执行不予配合百般阻挠,委托执行效果不好。
成因三:当事人法制意识薄弱,风险意识不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对经济活动中蕴藏的风险认识不足,借贷、买卖合同过程中缺少必要手续保护权益。视生效判决为白纸,自动履行率低下。
成因四:执行能力不适应执行工作要求。忽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审判和执行兼顾不够,司法调解力度不够,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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