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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异同辨析/徐凤林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既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关系依照民法典订立劳务合同,既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不同,正确把握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利益最大化。最近,笔者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异同进行法理辨析,撰文如下,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区别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务关系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者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一种,指平等民事主体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由于劳务关系具有灵活性,因此,民法典对劳务者主体资格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那么严格。
区别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用人单位,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与用工单位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相关制度规定,服从用人单位人事安排。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必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并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由双方主体约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由双方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常见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二者是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
区别三、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履行保险金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仲裁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劳动关系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务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受民法典调整,属私法范畴,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协商,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时可适用和解与调解,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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