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异同辨析/徐凤林(2)
区别四: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因劳动者过错需承担法律责任后果,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出现不履行或非法履行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仅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建立劳务关系后,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或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劳务纠纷产生违约或侵权案件按照民法典追究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区别五:归责原则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故意,即使劳动者存在过失违章,亦应认定工伤。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应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按照《民法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如果是提供劳务者的过错(故意和过失),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区别六:法律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关系诉讼时效三年。劳务纠纷应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上述六大区别,因劳动关系订立的劳动合同与因劳务关系订立的劳务合同,二者在解除条件和程序上有明显差异,劳动合同可以法定解除,劳务合同双方约定解除。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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