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体系与宗教法治化路径探析/徐凤林
“宗教”泛指人类社会中一切宗教现象。当今世界宗教分为基督教(天主教、新教、东正教)、伊斯兰教(逊尼派、什叶派)、道教、佛教、印度教、犹太教。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作为意识形态是采取幻想方式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宗教以超自然、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反映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成为主宰人们日常生活的支配力量,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同政治、法律、道德等因素交织。我国宗教法律自成体系,宗教治理以行政管制为主、政治吸收模式,构建“三自”(自治、自养、自传)体系,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宗教事务法规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对中国宗教法律体系进行法理分析,探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宗教法治化之路径,观点可商榷。
一、我国宗教法律体系内容
《宪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事务方面的根本原则,是涉及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总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其他法律,为调节宗教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方面的部门规章:《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第六条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第十七条规定:“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70多部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党内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就涉及宗教和宗教工作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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