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10)
2.16有学者主张借用民事侵权法中的“协同行动方法”(concert-of-actionapproach)来解决这里的因果关系困境:协同行为方法是侵权领域解决多人行为造成危险结果而无法证明的情形, 这一问题的方法是把两个行为人看做从事了协同一致行为,这不仅意味着每个人要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意味着他们彼此互为代理人,要为对方的行为负代理责任。我认为协同行为方法违反刑事诉讼的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中,当证据不足时,就应该适用疑罪从无,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不能使用让被告人受罚的方式来弥补控方证据不足的缺憾。
2.17尽管条件说反例颇多,但不妨碍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使用条件说作为依据下判。比如,2002年7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美娟将甲胺磷农药注射入被害人家门前的丝瓜中,致使被害人食用后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送至医院抢救中,医院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症进行救治,导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由于涉及到医院的过失医疗行为介入问题,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陈美娟注射农药进入丝瓜中的行为的因果关系就变得复杂起来了。然而南通市中级法院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陈美娟注射农药进入丝瓜中的行为的因果关系给出的判决理由是:“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南通中级法院显然是采用了条件说给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判决理由。其实,没有被告人她妈生出陈美娟,也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陈美娟她妈是否应该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2.18 禁止溯及理论也是条件说的特设理论,为了条件说被证伪而特地构造出来的辅助理论。
2.18.1 禁止溯及理论就是为了处理罪犯的母亲被拉进刑事责任圈的荒谬结果而特设的理论。其理论简单明了:当张三杀人后,禁止向上溯及到张三的母亲或外婆来承担张三的杀人责任。持有该理论的学者给不出禁止溯及的理由,把禁止溯及规则作为公理对待。
2.18.2 其实,向上溯及原因,是法学理论的常规操作。例如,当张三死亡后,我们会倒查他死亡的原因:发现他体内有氰化物,我们不会仅此得出张三死亡的原因是:氰化物,我们会向上溯及调查,这个氰化物是如何进入张三体内的?发现张三吃的牛排里含有氰化物,我们也不会得出结论:张三的死亡原因是:某餐厅的牛排。我们还会继续向上溯及调查,直至查到李四把氰化物放入某餐厅的牛排,我们会得出结论:李四的行为是张三死亡的原因。当然,继续向上溯及会涉及到李四的母亲,如果李四的母亲不生出李四,张三就不会被李四毒死。当然还可以在另一维度上向上溯及,如果氰化物的销售商不卖出这批氰化物,张三也不会因为这个氰化物死亡。因此可以向上溯及到氰化物的销售商,甚至进一步向上溯及到氰化物的生产商。从而得出张三死亡的原因是:氰化物的生产商。再向上溯及就会涉及到给生产商供应原材料的人了。这个溯及过程越来越荒唐了,但你不能说调查张三死亡原因时,使用向上溯及的方法是错误的。溯及方法本没有错,错在条件说会导致无休止的向上溯及,而我们应该在某个溯及过程中停下来,问题是条件说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停在哪里?禁止溯及理论直接禁止向上溯及方法,以挽救条件说,显然是错误的思路。其实,充分条件原因说也存在向上无限溯及的问题,在哪里打住不动,停止进一步向上溯及,也是充分条件的直接原因说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文的后半部分我们会看到英美法系的学者是如何解决向上无限溯及的难题的。总之,简单粗暴的禁止溯及理论肯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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