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铁轨扭曲被确定为铁路事故的原因,但是,这也只有在与一系列其他因素共同作用时,才能够引起这种事故的发生:在铁轨上运行的交通工具必须具有某种结构和重量,还要达到某一最低的运行速度。
穆勒提出的“条件等价性”原理,被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错误地理解为具备某一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的每一事件都有平等的权利被看作这一结果的原因。其实,穆勒从必要条件结合体总体上作为结果的充分条件这点上认为必要条件的“全体”是结果的“原因”,而且他的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永远跟随性”,即“规律性”。有时需要从一个共同充分条件的总体中选择两个以上的事件,其中每一个事件都被冠以能够单独造成一个危害的那种“原因”的尊称。这些条件中的一个条件要被“选择”或者被“挑出”作为原因看待,虽然事实上它与结果的联系方式与总体中其他条件与该结果的联系方式完全同一。作出这种选择所要遵循的原则,则随特定因果关系陈述的语境和自的而改变。比如,手中的一把刀掉到地上了,在物理学家看来,地球引力是这把刀掉落的“原因”,而法学家更倾向于认为握刀的手放松的行为是这把刀掉落的“原因”,即法学家们更关注人的行为对事件的影响。(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