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3 我认为Hart对“原因”和“纯粹条件”的上述区分是标准混乱的,是不成功的:
(1)Hart把原因看成是对原有正常因果进程的打破,是介入的异常必要条件,而纯粹必要条件是原有正常因果进程的一部分,是异常必要条件介入前后都存在的。比如,氧气在火灾前后都存在于火灾现场的。因此,氧气不是火灾的原因,而是火灾的纯粹条件。Hart同时承认有的火灾场景中,氧气是作为火灾原因而不是作为纯粹条件处理的。“以一个实验室或者工厂发火灾为例。如果这些地方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从实验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生产程序中把氧气完全予以排除的,因为实验或者生产的成功依赖于能安全地与火源隔离,那么在这样的案件中,把氧的存在说成是起火的原因就会一点也不觉得荒谬。这种情况下,排除氧气而不是出现氧气,是实验室或者工作正常过程的一部分,因而也是一个纯粹的条件;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氧气,并不是发生灾难和正常过程所共有的特征。”(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31)Hart认为在这实验室里,存在氧气是“异常条件”,所以是火灾的原因,而不是“纯粹条件”。然而Hart的判定规则在蛋壳脑袋案例中会判定受害人特殊体质是纯粹条件,而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异常条件 ”因此,侵害行为是受害人伤亡结果的原因,而受害人特殊体质是“正常条件”,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因此不是受害人伤亡结果的原因。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特色体质也会被Hart的规则判定为是“正常条件”,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因此不是医疗事故的原因。一个女孩在商场4楼电梯口倚靠在向下滑动的扶手上被扶手带下电梯口摔死。按照Hart的判定规则,这个女孩倚靠在电梯扶手上的行为是“异常条件”,而商场电梯与楼层的缺口是“纯粹条件 ”,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因此不是女孩摔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