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Hart看来,正常条件也不一定必须在“异常条件”之前,被异常条件打断原来的因果程序。他认为甲在户外点火,一股平常的微风吹起,导致火势蔓延到乙的财物,尽管假如没有后来的微风,就不会发生任何损害。甲的行为仍然是危害发生的原因。微风继甲的行为之后而起(在原因上也是独立于这一行为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它的纯粹条件地位。(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35)
(4)把上述Hart的判定标准归纳一下:异常条件是原因,正常条件是纯粹条件不是原因。有时正常条件是背景,异常条件是介入正常程序后使得事物偏离了正常的、普通的,或者能被合理预期的事件发生过程;有时正常条件介入异常程序后使得事物回到正常的能够被合理预期的事件发生过程,而正常条件欠缺是发生灾难的原因,比如,明明火灾的原因是闪电,但人们不把闪电作为火灾的原因,把闪电看成是正常(背景)条件,而是把高楼欠缺避雷针看成异常条件作为火灾的原因,从而归因于高楼的设计者和建造者。再如,日常生活中把静态条件或者消极事件说成是原因,缺少雨水是谷物庄稼歉收的原因;路上结冰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信号员没有拉动控制杆是列车发生撞击的原因。Hart认为通常正常条件在前,异常条件在后介入,但不排除有时异常条件在前,正常条件在后,比如户外点火是异常条件,微风吹起是正常条件,户外点火是火灾的原因,微风吹起是纯粹条件。由此可见,看起来Hart给了区分原因和纯粹条件的判定标准:异常条件和正常条件。但他并没有进一步说清楚如何区分异常条件和正常条件,其实这两者的区别完全是视角和价值选择问题。Hart给出的异常条件和正常条件区分规则,对于“丢下燃烧的烟头”、“氧气”和火灾后果的解释看起来很圆润,甚至可以说是这种案例中抽象出来的规则,但换个案例Hart的规则就缺乏解释力了,需要添加各种特设规则来挽救以至于最后特设规则与主规则矛盾冲突。比如,Collingwood进行了挽救:“原因永远是一个事件或者事件的一种状态,借助引起或者防止它们出现,我们就能够造成或者避免这种结果。”(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29),问题是这样一打补丁后,Hart关于原因是介入背景条件的定义就不能成立了。原因本质上是于预或者介入一个能够正常发生的事件过程的某种东西,而不是防止或避免介入因素出现的背景条件。因此,Hart关于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是标准混乱的,是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