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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21)
3.8.3.5有学者指出:当介入因素属于“偶然事件”时,中断原因果关系。比如,张三打伤李四,李四被送往医院时遇到医院大火被烧死,医院大火就是偶然事件。偶然事件涉及哲学上的偶然性与必然性之争。按照决定论的视野,万事万物产生存在及其消亡都是必然的,所谓偶然事件实际上是对必然性的无知。如果存在无所不知的神灵,那么在神灵眼里一切都是必然的、万物都是被原先的因果关系决定的。由于我们不是神,所以,我们人类眼里存在偶然事件。医院大火是偶然事件,所以,李四被医院大火这种偶然事件烧死,其死亡是不可归因和归责于张三事先的伤害行为。张三事先的伤害行为产生的因果关系链中断了。如何判定一个事件是偶然事件而不是必然事件呢?按照这派的观点就是人们无法认知其原因的事件就是偶然事件。比如,人们以前搞不清微生物和病毒,因此那时的微生物和病毒在人体内的作用和影响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就是偶然的事件,后来人们认识了微生物和病毒,那么微生物和病毒在人体内的作用和影响就是必然事件。这种把偶然事件与人类的认知挂钩的说法显然是荒谬的,能否认识到医院必然在此时此刻发生大火的原因与张三是否要承担李四被烧死的死亡责任,通常情况下是缺乏关联性的。只有在一种情形下张三对医院大火的认知才会与李四是死亡发生关联:张三事先知道医院要发生大火,有意打伤李四,然后人们会把李四送到这家医院的病床上,因而大火会把李四烧死,从而达到杀死李四的目的。如果一切如张三所料发生,李四因此被大火烧死,那么可以得出结论:张三故意杀人既遂。正如张三事先得知恐怖分子在那架飞机上放置了炸弹,因此那架飞机起飞后发生爆炸对于张三来说就不是偶然事件,而是必然事件,张三劝说李四去坐那架飞机出去旅游,李四听从了张三的建议去乘那架飞机,死于那架飞机的爆炸事件。这时,那架飞机的爆炸事件对于张三来说就是杀人手段,张三要对李四的死亡承担责任。通常情形下,张三能否认识到医院必然在李四到达医院的此时此刻发生大火的原因与张三是否要承担李四被烧死的死亡责任是缺乏关联性的。换句话说,即使张三没有认识到医院大火的原因,也不能说这对张三来说是偶然原因,因此张三打伤李四的行为不是李四死亡的原因。把“偶然事件”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原因的事件”,产生的随意性和相对性太大,一个事件对张三来说是偶然事件,对李四来说可能就是必然事件了。何况介入因素不都产生中断因果关系的效果,比如,张三在户外扔了一个烟头,一股平常的微风吹起,导致火势蔓延到乙的财物,尽管假如没有后来的微风,就不会发生任何损害。介入的微风对于张三来说是偶然事件,因为他不可能认识到空气分子的运动状况,但人们通常不认为微风中断了张三烟头引起火灾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视野中的“偶然事件”不都产生中断因果关系的效果时,又引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判断偶然事件是否具有中断因果关系的效力?引入“偶然事件”并没有解决问题,只是把原先的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问题转换成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判断偶然事件能否中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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