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von Kries举例说明如下:虽然一个人可能泛泛地说起“死于肺结核的频率”,但是为了评估其发生的概率,我们就必须知道它在某一其他类型事件所占的比重中所表现出的频率,例如,在特定的一年里,在英国死于各种原因的人数。相对于在特定一年里英国的总人口而言,这个比例与死于肺结核病的人的死亡相对频率显然不会相同。有一定比例的人会感染肺结核;从这个比例我们可以推断出人类感染肺结核的客观概然性;矿工感染肺结核的比例较高,从而他们感染肺结核的客观概然性也就会较大。因此,一个人成为矿工就会被认为增加了他感染肺结核的概然性;假若他没有成为矿工,就不会感染肺结核,那么,这就被认为是他感染这种疾病的相当原因。von Kries承认,它的被增加的概然性这一更为严格的概念,并不能按照数学那样的精确性加以适用;在相当原因和非相当原因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界限。(Hart《刑法中的因果关系》P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