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24)
4.6概然性增加的量要求有多大能够使得一个条件变成相当原因?对于玩数学的人来说,这是个灵魂拷问。其实今日之“疫情因果关系理论”在高度盖然性(80%)标准上也是充满疑惑的,79%和80%有多大的实质性区别?足以让“条件”蜕变成“原因”?正常人头上拔掉多少根头发时就蜕变成“秃子”了?von Kries主张,在法律上,一个事件的原因是显著地增加事件发生概然性的那个条件。Tarnowski认为,概然性的最轻微增加也足以能使一个条件变成相当原因。他的异议部分是针对“显著的”或者“相当大的”增加这种表达的模糊性。(Hart《刑法中的因果关系》P439)
4.7 盖然性增加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反例如下:
(1)被害人由于这种意外而不得不在一个城镇里待上一段时间,本来他是不会在这里停留的。在那里他感染了斑疹伤寒症。Von Kries承认:感染斑疹伤寒症的这种危险的确被这起铁路事故增加了,但是该事故并不是感染斑疹伤寒症的相当原因。
(2)如果被告把他的房门打开后离开,这就稍微地增加了某人走进屋里杀死某个居住者的危险;但是没有人会说是被告造成了这一死亡结果。
(3)散步不是在道路事故中被撞击的原因,尽管它增加了这种事故发生的概然性。
(4)爬上山顶就相当大地增加了掉下来的危险,但是通常不会把它称为是掉下来的原因。
4.8 我猜测Roxin客观归责论的危险增加理论很可能来自于von Kries的“客观盖然性增加”的因果理论。von Kries在1880年首先提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Hart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书初版于1959年,而Roxin的客观归责论在上世纪70年代才搞出来的,看来,Roxin的危险增加理论至少不是原创。
4.9后来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逐渐摆脱了von Kries的“客观盖然性”数学思路,以可预见性理论来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4.10日常生活中对于小概率事件是有共识的,即大家通常能够公认某些事件是“异常”事件。 “所谓“相当”,是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常见的,而非异常的、罕见的。”我认为通常的、常见的不是该行为产生该结果的特征,而是司法实践中通常或常见把该结果归责于该原因。日本刑法学者把相当因果关系转向到结果的预测性问题,用不可预见性来判定结果的“异常”“反常”或“低概率”。其理论的发端其实很朴素直观:李四受伤后被送往医院遇见大火被烧死这种事情,对于张三来说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李四的死亡不可归因或归责于张三。同类的不可预见事件很多,比如,张三把李四捆绑后强奸然后扬长而去,被捆绑的李四爬出房间,穿过很大的客厅和很长的过道,来到阳台上呼救,在痛苦和恐慌中从阳台翻落地面而死。张三的强奸行为与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对于该女子被摔死事件,张三是否可预见?是否应该预见?是否能够预见?你看了一部电影的开头,就能够预见其结尾吗?如果张三应该预见该女子被摔死,那么张三就要对该女子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就要考虑把该女子的死亡作为张三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认为张三不可能预见到李四会从阳台上翻落下去摔死。如果张三不可能预见到,那么张三就与李四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张三就用不着对李四的死亡承担责任,那么张三只是强奸罪,而不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而该女子从阳台上摔死就是意外事件。有学者狡辩道:张三的强奸并捆绑李四,使得李四处于惊恐之中,张三应该预见到李四被强奸后的呼救行为,且处于惊恐之中的李四有可能会从阳台上翻落下去摔死。按照这种狡辩逻辑,张三还应该预见到李四被强奸后会自杀,张三应该在强奸后做好安抚工作,否则李四一旦自杀,张三就要承担李四死亡的责任。张三还应该预见到李四被强奸后会恼羞成怒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如果李四真的滥杀无辜了,张三也要对被杀的无辜承担责任。刑事犯罪后,受害人会出现什么故意行为反应和过失状态,犯罪人通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到的。因此,当诈骗退休老人的全部退休金后,退休老人自杀的,美国法院判决诈骗行为与老人自杀不存在因果关系。强求强奸犯预见到受害人能够爬出卧室、穿过客厅和走廊,上阳台呼救并翻落阳台摔死,这不合理,是一般理性人无法预见到和应该预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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