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28)
4.14 对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说,最大的问题是行为人的“可预见性”的判定标准。讨论是否可预见性问题,实际上是讨论是否应该预见问题。日本刑法学者发展丰富了三个学说:主观说,客观上,折中说。其中折中说是日本刑法界和德国刑法界广泛采纳的通说。主观说认为,要考虑行为人已经认识、预见的事情以及其能够认识、预见的事情;客观说认为,要考虑行为当时所存在的全部事情以及行为后所产生的客观上可能预见的事情;折中说认为,要考虑行为当时一般人所可能认识、预见的事情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到的事情。(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P57)
【案例】被告人洪某与曾某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曾因争地界而发生过矛盾。2004年7月18日17时许,洪某的女友刘某与曾某的女友方某发生争执。正在曾某茶摊上喝茶的陈某上前劝阻,刘某认为陈某有意偏袒方某,遂辱骂陈某,并与之扭打起来。洪某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被打后追撵洪某,结果追出两三步后倒地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冠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陈璇《论客观归责中危险的判断方法》)所谓的主观说:洪某是否预见到陈某患有冠心病这一事实呢?如果洪某没有预见到这一事实,那么洪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不可归因于洪某,洪某不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客观说是指:要考虑行为当时所存在的全部事情以及行为后所产生的客观上可能预见的事情。问题是:如果能够掌握事后查明的全部材料和数据(比如本案的冠心病),一般理性人还有什么是不能够预见到的?万物皆有因果,这个结论有点靠近佛教了。折中说是要考虑行为当时一般人所可能认识、预见的事情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到的事情。以行为时一般理性人的认识为标准(假设一般理性人行为时不能预见到陈某患有冠心病),但洪某因特殊渠道认识到陈某患有冠心病还挥拳连击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那么洪某就要因自己的特别认识而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4.15可预见性说中的一般理性人的范围的大小存在问题,如果是全人类的理性人都应该预见到,你显然应该预见到;如果你们村的理性人都能够预见到,你是否应该预见到?如果你家周围有理性的邻居都预见到了,你是否应该预见到?如果你确实没有预见到,但你们村的与你学历、岁数、成长环境相同的人都预见到了,你是否应该预见到?能否说因为你实际上没有预见到,所以你不该预见到?如果你实际上预见到了,因此你就应该预见到?即使你是押宝运气好正好猜中了。不好归纳哪些结果是你应该预见到的,只能归纳说哪些结果是你不该预见到的。你应该预见到什么结果,是需要掌握这个世界所有的因果关系和初始状态。你只能不应该预见什么结果,因为你不掌握这个世界所有的因果关系和初始状态,所以,对于任何未来的结果力都实质上不该预见到,不该预见总是正确的,应该预见总是言过其实和豪赌。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应该预见某个结果,我们是利用常识和直觉来判定该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大小决定的,如果常识和直觉告诉我们这个结果出现的可能性较大时,我们就会说应该预见这个结果,如果常识和直觉告诉我们这个结果出现可能性较小时,我们就说不应该预见这个结果。由此可见,可预见性取决于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大小,人们是通过常识和直觉判定的,因为不可能给出一个结果出现的数学概率值。至此,我们发现“可预见性理论”回到了“客观盖然性理论”的初始状态了,一切都指望常识和直觉最后定夺,当然,掌握的事件信息越多,我们的判定就会越可靠,越容易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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