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30)
4.16 “相当性理论如果要将异常因果关系的结果归责加以排除,仍必须借助主观构成要件之审查,尤其是‘预见可能性’此一概念,才能排除归责。”在德国,后来刑法理论将“社会相当性”概念导入故意和过失中,以构成要件的界定问题去处理,而不再当作事后加以推测的因果关系问题(山中敬一)。我认为在日本相当因果关系论把预见可能性作为判定异常因果关系的根据,从而得出中断因果关系的结论,这是在因果关系框架中讨论问题。而德国的相当性理论把预见可能性引入故意过失的主观因素中作为判断标准,从而纳入归责的判断标准。我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论要求行为人对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否则得出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与主观过错论认为如果行为人对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得出行为人有过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已。日本人把德国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中的“相当”解释成对结果的“可预见性”,实际上是受主观过错论的影响,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表述成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客观因果关系。英美法系的近因说中的“合理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上也是借用了主观过错论的“可预见性理论”。然而在相当因果关系中以不可预见性来区别和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反常”,从而阻却因果链,这条思路完全没有考虑到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的大小。因此,引发了大阪南港案的叛逆裁判文书。
【案例】大阪南港案(最高裁1990年11月20日判决·刑事判例集44卷8号,第837页)判例中,对在行为后存在第三者不可预见的行为的介入的案例,却肯定了被告人X的行为与被害人V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该案件中,X突然对被害人V泼冷水,并用脸盆的底部以及皮制腰带殴打其头部,V因此失去意识。之后,X将V搬送到了距案发地100公里的大阪南港的材料放置场,翌日早上,V的遗体被人发现。虽然V在一息尚存时,曾不知被何人(Y)用方木殴打过其头顶部,但庭审中,仍然认为V的死因是内因性高血压性桥脑出血,这是由X的最初的殴打所造成的。实际上V患有高血压和动脉硬化,被X突然打击,使得原本就脆弱的脑内血管爆裂出血,因而死亡。关于这一点,最高裁认为,由Y所实施的第2次暴行,扩大了出血情况,产生了将V的死亡时间提早了些许的影响。在这样的事实关系下,最高裁认为,“当犯人的暴行造成了足以形成被害人死因的伤害时,就算假设因第三者的暴行使得死期提早了,仍然可以肯定犯人的暴行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认定伤害致死罪成立。因为X实施的致死伤,而Y所实施的第2次暴行,扩大了出血情况,产生了将V的死期提早了,日本最高裁完全忽视了Y所实施的第2次暴行对死亡结果的贡献,认定Y不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我认为杀死一个垂死的人或在两车相撞的瞬间开枪打死车上的人,从结果无价值论看,其行为造成的法益的侵害立即会被替代,对于这种行为的惩罚不是因法益被侵害,而是其行为无价值。即:违背了不许杀人的禁令。法律保护人的生命的每一瞬间(这是我认可的价值选择),Y缩短他人生命的行为应该被归责。但日本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完全否定了相当因果关系的可预见性理论,Y的行为是不可预见的,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该中断因果关系,然而日本法院把被害人V的死亡归因归责于先前的行为人X,由此引发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日本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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