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34)
5.1.6归因是归责要考虑的众多问题的一个方面,无因果关系不表示不能归责,不作为犯的归责就是建立在无因果关系的归责基础上的。比如,只要传播新冠病毒行为会引起感染新冠肺炎的结果,行为人在刑法上就有避免新冠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结果回避义务。不作为犯如果作为了就能阻止结果的发生,这就充分说明了结果不是不作为犯导致的。不作为犯的归责基础不是因果关系,而是依据义务的违反而处罚的。在归责问题上会以因果关系作为依据,特别在一因一果的情形下。但有时的归责是完全不考虑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先归因再归责,不存在必须建立在归因基础上的归责。
5.1.7有学者认为:“如果全面否定间接因果关系可以作为渎职罪成立的基础,会急剧缩小渎职罪的范围,进而造成大量渎职罪条文的虚设。然而,所谓的间接因果关系通常是指,行为没有直接引起危害结果,而是通过中间环节与危害结果相联系,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何种间接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我认为渎职罪是违反法定义务构成的犯罪,如同不作为犯罪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样,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渎职是没有踩刹车行为,不能说没有踩刹车是导致车辆撞死人的原因。车辆撞死人的原因是踩油门给了车子以动力。
5.1.8事实上,人们常常在因果关系不清的情况下归责。环境污染案件的疫学统计归责就是典型的在因果关系不清情形下的归责。大概率不能等同事件发生的原因,只是在归责时视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因此,相对于因果关系问题,归责问题视野更加宏大。归责的理由,可能出自社会大众历来形成的对因果关系的看法和共识,从而实现归责。比如,司机开车碾压了路人,是路人死亡的原因。即使路人的癌症只能再多活一天了,司机开车碾压只不过让这个路人少活了一天,司机不碾压,路人第二天也会死掉。司机只是让这个癌症病人少活了一天,司机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法律要保护生命的每一个瞬间,这是人道主义的价值要求,否则,撞死癌症病人就都能逃脱法律的惩治了。不论因为癌症病人活不了多久,你就可以杀了他。同理,张三开车把李四碾压重伤,即使送医院也会死掉,张三逃逸后,王五开车过来把李四当场压死,王五要对李四的死亡承担责任吗?是张三和王五共同对李四的死亡承担责任还是只有张三要对李四的死亡承担责任?王五让李四少活了二十分钟,王五要承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这是归责的价值选择,不是因果关系问题。
5.1.9因此,客观归责论是包含了因果关系问题的,把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归责要素进行讨论的,是用来归责的工具和手段。Roxin教授认为:“更准确地说,有必要在产生该结果的因果性举止行为方式下,根据法律上的价值标准,挑选出那些可以被看成是损坏物品的行为的一切。人们称确定这些条件是对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在这些条件的确定下,一个结果可以看成是一个确定行为人的成果。这种归责的理论包含了因果关系的理论,需要专门讨论。” (Roxin《德国刑法学总论1》P200)“根据这个讨论结果,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对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必须遵循两个彼此衔接的步骤(1)。在第一步(第一部分)中,应当说明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第二步(第二部分)中,才能讨论其他的归责条件。” (Roxin《德国刑法学总论1》P231)我认为Roxin教授在书中非常明确地指出因果关系是归责理论的基础,因此,我国学者热衷于讨论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之间的替代关系是非常可笑的。客观归责论不是因果关系理论的一种,两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客观归责论以因果关系和其他归责因素来进行归责的。客观归责论不否定直接因果关系,以直接因果关系作为归责的基础。客观归责论不是用来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而是用因果关系来解决归责问题的。客观归责论不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替代物用来解决因果关系的,而是把直接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一些方法借用来归责。客观归责论的那些排除归责的规则不是因果关系的排除规则,而是负面清单式的归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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