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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36)
5.2.3金德豪伊泽尔认为,在不可能以避免这种损害为目的而在事件中进行干涉时,认定了一种具体的危险。对他来说,受威胁人的那种极端的和无法预见的避免这种危险的能力,应当是拒绝一种具体危险的根据。我认为走到这一步,危险理论进入了神秘主义的框架中了。我们不必太在意危险理论能否自洽,只要把危险理论当成一种言语方式即可,即当成一种有点另类的“黑话”体系。
5.3钱六叶教授认为:“某一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连这种条件关系都不存在的话,就不可能将发生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客观归责理论以条件说为基础进行归因和归责的区分”。我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根本就没有条件归因的先置程序,完全没有把条件说作为归责的基础。我国学者孙运梁也信誓旦旦地说:“客观归责理论是以条件理论所确定的引起结果的各种条件为判断的基础,然后结合三大风险规则及其下属的各种具体衍生规则进行规范的价值评价来考察能否将现实发生的结果归责到行为上。” 我认为条件说就是以假设因果流程来确认归因从而归责的。(1)如果非A则非B,那么A就是B的原因。(2)如果非A则仍然B,那么A就不是B的原因。条件说包含了(1)和(2),可笑的是:客观归责理论接受(1)的假设因果流程方法论来确认因果关系,而否定(2)的假设因果流程来否定因果关系的方法论。 这些客观归责论者主张:不能以假设因果流程排除归责,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遭受危险的一方也会遇到同样的危险,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免除行为人制造的危险的归责性。张三不杀李四,李四不死,张三就是李四死亡的原因,张三不杀李四,李四仍然死,张三也是李四死亡的原因,总之,假设张三不杀李四,不论李四死不死,张三都是李四的死亡原因。即:非A仍然B,不能排除结果B归责于行为A。由非A仍然是b,得出A是B的原因,实际上是否定了非A则非B得出A是B 原因的假设因果流程的方法论。如果这些客观归责论者否定(2)中的假设因果流程的方法论,那么这些客观归责论者也应该否定(1)中的假设因果流程的方法论。换个角度看,非A则非B,或非A则B都得出A是B的原因。A是B的原因是先验的真,A和非A都是B的原因。由此可见,建立在“条件说”之上的客观归责论必然走向荒谬。
5.4客观归责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这个危险在现实中实现为具体的结果;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其结果归责于这个行为。这个归责的三句话里,前两句涉及因果关系问题,我们下面仔细分析前两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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