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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4)
2.6 因此,在法律所面对的常识世界里,人们是承认世界上存在规律的,承认存在不变的现象间的联系(当然,在没有反例的情形下)。比如,每当在一个大气压下加温水到100度时就会沸腾,液态水变成气态,在常识的世界里,这不是假说,而是恒古不变的“真理”。在这个常识的世界里,我们承认各门学科“发现”的永恒的、不变的、可替代检验的“规律”,特别是医学上“发现”的很多“不变的、永恒的规律”使得人们对人身伤害的许多因果关系过程都能够加以判断了。在这样一个常识的世界里,每一个结果都能够找到“造成”或“引起”其的充分条件的原因,那些原因也存在上一阶层的充分条件的原因,如果你足够的聪明和勤奋,如果你能够去寻找到每一个原因的原因的原因,那么,你会发现这个世界万事万物是必然的,所谓的偶然性实际上是对必然的无知。任何一个事物的产生存在和消亡都不可能没有原因的,如果能够找到足够的充足原因就能知道其产生存在发展变化和消亡。在这样一个必然性的世界里,一切都是在冥冥之中的充分条件的因果链上,被充分条件的因果链决定着。我们的常识世界承认现象间的规律性存在,但是否认因果决定论。理由是:这个星球上存在人,人是自由的。所谓人的自由就是人的行为不属于因果决定链,你不可能像预测八大行星运动轨迹那样预测人的行为,人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不符合因果律。当必然性的决定论世界遭遇到人的自由后,就产生了混合的常识世界。在这个常识的世界里有必然性、有规律,也有自由、偶然性、巧合和不可预见性。因此,避开哲学上对世界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争论,避开这世界上每一事物是否都是必然的因果链连接到来的这种哲理思考,避开科学方法论中规律的可证实或证伪性的讨论,刑法学视野里的世界是:(1)存在重复性的规律。(2)存在原因导致结果的规律性,因此一些事项是必然产生的 。(3)因为人的自由的介入打破了物质世界的必然性锁链,一些事项是偶然产生的,巧合的、不可预测的。(4)必然的因果链会被人的自由的介入或偶然的事项打断,从而使得原来的原因丧失对结果的作用。
2.7 作为充分条件的原因
2.7.1在法律面对的这个常识的世界里,所有的“规律”都是用充分条件表述的,当人们在具体的案件中把现象A表达为现象B的原因时,实际上是认为:现象A是现象B的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更符合人们对“原因”的看法:即原因引起后果,原因与后果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有原因时,就会出现后果,即有因必有果。
2.7.2作为原因的单一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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