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5)
如果A则B,当人们确信A是B的原因时,即是指如果再次A,那么依然有B,现象B就会出现,人们把现象A称为现象B的原因,或者说把现象B看成是现象A的“产物”、或“作品”。从归责角度,把作为结果的现象B归责于行为A。人们是如何认定现象A是现象B的单一充分条件的?对于没有介入因素的直接因果关系来说,人们广泛地依靠“共识”和直觉确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确认现象A是现象B的单一充分条件。在常识的世界里,人们存在大量的关于单一充分条件的“共识”,以至于这种共识形成了人们生活的常识和直觉,在诉讼中对此根本就不存在争议。比如,张三对着李四头开了一枪,张三的行为是李四死亡的原因。比如,张三把李四从三十层楼顶推下去,张三的行为是李四死亡的原因。比如,张三偷了李四的电视机,造成了李四财产损失,是李四财产损失的原因。Hart 认为“那些需要用以支持特定因果关系陈述的那些通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来源于日常经验的起码常识。这些通则关注的是撞击、打击、机械运动所产生的结果,它们如此深深地根植于我们对总体自然观之中,以至于我们在陈述因果关系时,几乎不会把这两者当作相互分离的因素。”((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14))当然,缺乏“共识”或直觉无法判断时,提交给“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以确认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除了依靠专业人士的“鉴定”外,就是依靠常识和直觉了。由此可见,来自常识和科学鉴定权威的“共识”是人们判定单一充分条件的直接因果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