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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61)
二、即使行为本身的危险并未直接实现(即使行为并未形成死因),但如仍能肯定因果经过的预测可能性,则能肯定法的因果关系;
三、即使行为本身的危险并未直接实现,且就因果经过只有低度的预测可能性,则在刑法规范所禁止之根据的危险已现实化为结果的情况,能肯定法的因果关系(→后车厢事件)。(井田良:《日本因果关系论的现状——从相当因果关系说到危险现实化说》)
6.6 井田良教授总结说:“在判断危险现实化时,切合具体事实来分析现实所生之因果经过,一方面考虑实行行为带有的危险性有如何之程度、检讨行为及行为后介入情事对于具体结果的发生各别有如何之因果贡献、沿着该具体经过来思考导致该具体态样之结果的预测可能性之程度等诸点,同时追究因果关系是否能够评价为实行行为所具有之危险现实化或确证的过程。”(井田良:《日本因果关系论的现状——从相当因果关系说到危险现实化说》)
6.7我认为危险的现实化理论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借用了Roxin教授的客观归责论里的危险理论语言:“创造了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危险得以实现”等语词,根据行为对与结果的作用力的大小和贡献度强弱,有时也会结合可预见性等手段来判定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
7.在讨论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之前,我们先回看一下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框架下的因果关系理论。
改革开放后恢复的刑法学是苏俄四要件理论。在刑法的因果关系问题上,苏俄四要件理论基本上是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论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论的基础,充满意识形态的自信,往往与辩证法搅合在一起,几乎以大批判的眼神秒杀中外一切“异端邪说”。这让今天有的刑法学者很是不爽,在陈兴良教授眼里四要件框架下的因果关系理论简直就是愚昧落后的象征。我曾经说过,任何时候都不要对一个存在很久的理论体系或信仰体系不屑一顾,存在的不都是合理的,但存在的都值得认真对待的。下面我们拿出点时间精力简要地分析一下四要件框架下的因果关系理论。由于四要件框架下的因果关系理论形态各异,我挑选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北京大学张文教授的因果关系观点和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在“错误论”上的一些观点进行分析。
7.1 张文教授认为:“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原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根据”事物外在的、非本质的原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无论“根据”和“条件”,都是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原因。条件,可以说是制约着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诸因素。广义地讲,条件即原因。狭义地讲,条件相对于根据而言,一般是指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外部原因。但无论从哪种意义、上讲,条件总归是一种原因。因而,不能把原因与条件对立起来。”(张文《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几个问题的探讨》)我认为我国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热衷于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接,辩证法的一些昏话在刑法上是无法贯彻的,比如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在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伤害案件中,如果贯彻内因是根本,那么特殊体质在死亡中的因果性就不该否定,而且应该认定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只要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不与辩证法生硬地对接,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也不像陈兴良所说的那么不堪,也是可以在理论上自洽的。张文的传统因果关系论的思路是这样的:符合条件说公式的都是原因,不能把原因与归责混为一谈,原因必须结合主观过错和对结果的主观可预见性,才能把结果归责于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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