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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69)
【案例】被告由于过失而导致一个没有采取防护的电梯竖井敞开。一个家伙假扮电梯操作员,明知电梯不在那里而故意邀请原告进人其中,在原告进人时受到伤害,这时被告对原告不负责任。
【案例】被告人由于疏忽而把一个坑留在了道路上,当逃犯把警察撞进这个坑中时,被告并不对作为原告的这个警察承担责任;但这个介入行为者如果是意外地或者不经意地推推搡原告时,被告要对作为原告的这个警察承担责任。
【案例】在Hendrickson v.Common-wealth案中,丈夫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后者跑到屋外:他把门关上。她在外面呆在18英寸厚的雪地中,第二天被发现已经死亡。这个丈夫被判决构成普通杀人罪(manslaughter);但在上诉中作出了一个新的裁决,部分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丈夫阻止她妻子重新进人屋内。这一证据的重要性表明她呆在外面一整夜是她自己自愿的行为,因而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其丈夫不构成普通杀人罪。
【案例】在State .Preslar一案中,妻子在遭到丈夫的殿打后,带着儿子朝2英里之外她父亲的房屋走去。在离房屋还有200码时她躺在树林里,说她天明前不想走了,后来她被冻死。但他的丈夫被判决不构成杀人罪,因为这个妻子没有必要将自已暴露在野外,而且情况表明她离家出走是经过熟思的。这一事实只能说明她离开家以及将自已暴露在阴冷空气中行为都是完全自愿的。这个案例被其他学者归纳成“危险耗尽规则”:指在被害人行为介入前被告人的行为所创造的结果危险性已经“耗尽”,被害人原本已经处于安全境地,但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尽管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事实上是被告人引起的,被告人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再成立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而Hart把这个案例放在“自愿行为规则”里。
【案例】被告登上一列火车实施抢劫犯罪,一个消防队员站在他们面前,结果被一个反抗抢劫的人开枪打死。陪审团所收到的这个指示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这个消防队员自愿把自已置于一种危险境地,而不是由于害怕这种暴力,那么他们就应当宣告被告不构成杀人罪。
【案例】R. v. Nbakwa 一案中他失去自己的女儿后,责难他的母亲杀了她。他母亲并不拒绝这一责难,但承诺去自杀。8天以后,他母亲仍然没有实施自杀行为。于是他就拿来一根绳子,在一头缠了个套索,并对她说:“我已经把绳子绑好了,站起来自已上吊去。”她就照着做了。南罗得西亚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实施谋杀或者谋杀未遂罪,因为虽然他劝说他的母亲杀死她自已,但既没有使用物理强制,也没有进行胁迫。因为有一个自愿行为介人其中,不等同于“造成”死者结束了她自已的生命。死者的死亡被认为是一个自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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