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7)
2.7.5 Roxin教授认为:“在人们存在怀疑时,因果关系从来不会通过什么公式,而是永远仅仅只能通过准确的自然科学方法(主要是实验)来加以证明。但是,在因果关系没有怀疑之处(例如在枪杀案和毒药案中),符合法律的条件这个公式就能够清楚地使这一点得到认识,并且不会把评价人引向错误。”(《德国刑法学总论1》P235)我认为尽管上面的论述已经表明条件说的必要条件判定公式在判定因果关系时必须以充分条件如果A则B的成立为前提的,否则根本就无法使用条件说的公式进行所谓的因果关系思想实验。然而,Roxin教授在他的《德国刑法学总论1》中仍然认为“在因果关系没有怀疑之处(例如在枪杀案和毒药案中),符合法律的条件这个公式就能够清楚地使这一点得到认识,并且不会把评价人引向错误”,由此可见,Roxin教授完全没有理解因果关系的表达式是如果A则B,而不是如果非A则非B。即因果关系是指:有A就有B,而不是无A则无B.
2.8上面表述的必要条件思路,就是刑法学历史上大名鼎鼎的“条件说”的内容。至今为止,不论是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德国的客观归责论,还是英美法系的近因论,都把“条件说”作为他们的立论基础,可见“条件说”的影响力之大,让无数的各路学术领袖们拜倒在其石榴裙下。其实,我认为上述各路学术思路完全可以脱离“条件说”而存在,不必都吊死在“条件说”这颗毒树上。
2.9 其实,条件说的缺陷还是很明显的,但各路理论家热衷于给条件说打补丁,增加理论特设,从而让其避免被证伪。
2.10条件说并不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否定前者则否定后者的关系,实行行为是日本刑法学强加给条件说的,具有条件关系的原因可能是实行行为,可能是预备行为,可能是凶手的母亲生育凶手的行为,因此,把条件说定义成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实际上是日本学者给出的一种理论特设,以防止条件说得出凶手的母亲是受害人死亡原因的荒谬结论。
2.11条件说以如果非A,则非B成立时,得出A是B的必要条件,进而得出A是B的原因(即张三不开枪,李四就还活着,得出张三开枪是李四死亡的必要条件,因此张三开枪是李四死亡的原因)。然而,张三没对着李四的头开枪时,有可能王五对着李四的头开枪,那么当非A时,结果不是非B,而是B。这实际上是对A是B的必要条件的证伪。类似的案例还有:A给B一包达致命剂量的毒药,但在毒药被服用之前,C开枪把B打死了;A燃起一场火,快要烧毁B的房屋,这时由于C实施决水,而从水库中泄下的洪水把大火淹灭并把房屋冲毁。然各路理论家中有人跳出来为条件说打补丁增加理论特设:“只有把产生这种结果的因果过程作为对这一结果进行描述的一部分时(“被枪打死”、“被洪水冲毁”),才能正确地把C的行为也说成是这些损害发生的一个必要条件”(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109)。当不是张三对着李四的头打枪时,即使王五对着李四的头打枪,但李四的死亡就不是张三打枪行为的“此时此刻此地”造成的李四死亡效果了。换句话说,当张三不对着李四的头打枪时,即使有王五对着李四的头打枪,那么李四的死也不是张三打死李四时的那种时刻和地点了,在张三打死李四的那种时刻和地点李四是不会死的。因此,对于张三的行为来说,仍然是非A则非B。再如,张三想逃往国外,李四追踪至机场将他枪杀,而张三本来要乘坐的飞机起飞后坠入大海,机上人员无一生还。如果使用条件说的公式:非A则非B,即李四不枪杀张三,张三就不死,那么李四是张三死亡的原因。问题是本案中即使李四不枪杀张三,张三也不能幸免空难,张三也是死亡,因此按照条件说的公式,就会得出李四就不是张三死亡的必要条件,由于条件说把原因定义为必要条件,所以,得出李四不是张三死亡原因的荒谬结论(明明李四枪杀了张三,是张三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个荒谬结论的出现是因为:条件说把原因定义为必要条件导致的,是条件说关于原因的这个定义是错误的,不把原因定义为必要条件,就不会出现荒谬结论。我认为把原因定义为充分条件而不是定义为必要条件,李四的开枪行为不是张三死亡的必要条件(李四不开枪,张三也会死于飞机失事),但李四的开枪行为是张三死亡的充分条件,所以李四的行为是张三死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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