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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70)
【案例】张三给李四下毒,足以毒死李四的毒药。在李四还没有被毒药发挥作用毒死前,王五无协同意思下,直接把李四头砍了下来。王五的自愿行为中断了原先的因果关系,王五故意杀人既遂,张三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案例】张三给李四下毒,足以毒死李四的毒药。在李四还没有被毒药发挥作用毒死前,李四由于失恋而自杀。李四的自愿行为中断了原先的因果关系,张三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案例】张三把李四从三十层楼上摔下去,在李四坠落到十五层时,王五一枪把李四打死了。李四的死因是王五的行为,而不能归因于张三。尽管张三给予李四的是致命伤害,在这个致命伤害没有实现前,王五的自愿介入行为导致了李四的死亡。王五的行为仅仅让李四缩短了零点几秒的生命时间,但王五的自愿行为中断了原先的因果关系,王五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张三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8.4.2当自愿行为是“轻率的”、“愚蠢的”和“不合理的”,那么这种伤害是由于自愿介入行为所起的,因而属于最初攻击行为的一个“过于间接”的结果,因而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案例】根据当时的情况认为,呆在失事的船只甲板上仍是安全的,而下到水中则是非常轻率的;但是甲板上的一些人却选择了逃进水中,结果被水淹死,这时,他们的行为就否定了造成失事的那个船长的犯罪过失与他们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被告一个白人士兵,晚间走进一个黑人火车车厢,对黑人拳打脚踢。被打的人中有一个从行进中的车上跳下,结果被摔死。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携带武器,而死者又被他的朋友围着,他的害怕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因而在被告的行为和这一死亡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
8.5 自愿行为规则的例外规则
Hart在其《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书中对于因果关系规则的表述比较随意甚至混乱,自愿行为规则是他的主打规则,在这个规则下,实际上他还论述了一些例外情形,我帮Hart整理后作为他的自愿行为规则的例外规则。在下列情形下,介入行为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8.5.1 第一人造成的是“致命伤害”,第二人的自愿介入行为只是轻微加速了死亡(Slightaccelerationof death),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例外规则一)即被害人死于一种伤害或者疾病,被告的行为只起了一种轻微的加速作用,这一行为在正常健康状态下并不足以致人死亡。
【案例】在R.v.Adams一案中,Devlin法官指示陪审团,在这类案件中,“如果生命被缩短的时间是按周或者按月计算的,那么这与按年计算而构成的谋杀没有两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医生正在对濒临死亡的病人进行救助时,必须按分钟,或者甚至是小时,可能不是按天或者星期来计算他所用药物对患者生命所会产生的影响,否则就会面临谋杀罪控告的危险。例如,如果因为医生做了某件事,而使死亡发生在11点而不是12点,或者甚至是发生在星期日而不是星期二,任何有点常识的人都不会说,“噢,她的死是医生造成的。”因此,如果医生治疗适当,“可能意外缩短生命这一事实不能成为判决他构成谋杀罪的任何根据。” 医生的职责不仅是要延长生命,而且当证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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