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2被害人的过失介入行为
“被害人不守医疗规则的行为”不是杀人罪控告的辩护理由。如果(被告)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假若受伤害者接受了适当的外科或者内科医治,或者假若他对于自已的生活方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这种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如果死亡结果发生了,被告仍然要被认为实施了杀人罪。
Hart还持有另一种观点:被害人一方的严重过失,和医生方面的严重过失一样,将会在民法和刑法中都能够否定因果关系,至少在最初伤害不是致命伤害的情况下是这样。(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322)
8.7.1.3 被害人拒绝治疗行为
【案例】1841年在R.v.Holland一案中,被告拦截被害人并对他进行攻击,恶劣地砍断他的一个手指头。外科医生建议被害人对这个指头作截除手术,告诉他除非这样做,否则他的生命将会有巨大的危险:但是被害人拒绝截肢。结果引起感染,最终造成死亡。陪审团裁定被告犯有谋杀罪。Hart认为:对实施一种手术的拒绝在1841年可能表现为虽然固执但并非不合理或者轻率,但在当今,法院则可能会认为不合理或轻率,从而导致原先的因果关系中断。(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