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8)
2.12为了挽救条件说,学者们给出的理论特设是:若无李四的杀人行为,张三就不会以此方式和在此时刻死亡。这个理论特设的学术语言表达就是:如果非A,得出B时,这个B是抽象的B,当如果非A则非B,从而认定A是B的原因时,那个B是具体的B,即张三不开枪时,那个特定的时刻地点李四没有死,李四死于王五开枪的特定时刻地点。由于,抽象的B是:“李四死了”,但具体的B是“李四死于张三开枪的那时那刻”,李四没有死于张三开枪的那时那刻,即:当非A时,仍然非B。因此,不能用抽象的B来证伪具体的B。因此,在这种理论特设下,张三开枪的行为是李四死亡的必要条件没有被王五开枪打死李四证伪,条件说的支持者诡辩到:因果关系讨论的都是具体的结果,不能抽象地讨论因果关系的结果。其实,这是一个典型的理论特设,用“抽象”“具体”等概念来化解反例是低劣的操作。从逻辑学上看,非A时得出B的结果,即前假后真,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只有A才B)为假,出现这种前假后真的情形就是对A是B的必要条件的证伪,在此,与“抽象”“具体”等概念没有一毛钱关系。然而刑法学界的很多条件说的支持者对此很是满意,以为躲过了一劫。试想一下,只有光合作用,植物才能生长,表达的是光合作用与植物生长之间的必要条件关系。如果某个实验表明没有光合作用时植物确实生长了,那么就否定了光合作用是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在此你不能用理论特设进行如下低劣的挽救:“没有光合作用时,植物没有“在光合作用的那时那刻地如此那般地生长”,因此,其实验表明没有光合作用时植物此时此刻的生长不能作为光合作用是植物生长必要条件的反例。”
2.13至于有的学者说:如果非A则仍然B,作为条件说的反例,是采用“如果非A”这种假设形式,而因果关系问题上不能使用假设来进行反驳的。可笑的是:条件说本身就是利用假设进行判定因果关系的:只有A,才B,如果非A,得出非B,那么A是B的原因,其中“如果非A”不就是利用了假设而进行的思想实验吗?当利用假说非A得不出自己想要的结论非B,而是得出反例B时,就借口不能使用假设来指责条件说被证伪,典型的双标。
2.14接下来的反例很是致命:张三和李四分别但同时对王五的致命部位各打了一枪,王五死亡。本来按照充分条件的因果关系理论,这种案例很好解释:张三的射击和李四的射击都是王五死亡的充分条件,因此,他们两个的行为都是王五死亡的原因。但根据必要条件说,如果张三不射击,那么王五仍然死亡,因此,张三的射击不是王五死亡的原因。如果李四不射击,那么王五也是死亡,因此,李四的射击不是王五死亡的原因。按照“条件说”得出的结论是:张三和李四的射击都不是王五死亡的原因,这个结论怪癖,让正常理智的人无法接受,但这个结论确实是遵照必要条件理论“条件说”的推论。因此有学者出来为“条件说”打补丁:在数个行为竞合在一起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会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我认为条件说的这个理论特设,是为了防止条件公式被证伪而专门构造出来的辅助理论。其实,根据条件说公式,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会发生就证伪了条件说的公式:非A则非B,因而A是B的原因。把明明证伪的情况,添加辅助理论: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这样就规避了条件说被证伪,用日常语言表达就是强词夺理。这个理论特设使得人们今后利用条件公式时必须附加条件:如果非A时,得到B也不要紧张,查询一下是否非A还与其他因素肯能联合组成必要条件的整体原因。问题是:讨论的问题是张三的开枪行为是否是王五死亡的必要条件?进而是否是王五死亡的原因?李四的开枪行为是否是王五死亡的必要条件?进而是否是王五死亡的原因?这个整体论的答案是:张三行为与李四行为的整体是王五死亡的必要条件,进而是王五死亡的原因。所答非所问!如果根据条件说,张三的开枪行为不是王五死亡的必要条件,李四的开枪行为也不是王五死亡的必要条件,整体论必须回答:凭什么把条件说的两个反例组合成一个正向条件?一个黑天鹅就能证伪“所有天鹅是白的”,几个黑天鹅组合成一个整体反而证实了“所有天鹅是白的”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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