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法律论文资料库
>>全文
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88)
9.3由于在一组必要条件组成充分条件原因产生一个后果的情形下,各必要条件对结果都有贡献,且都是造成、引起或产生结果必不可少的因素。我提议在这种情形下,扩展共同犯罪理论,使得各必要条件因素均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理论安排的好处是:避免了原因说、危险的现实化理论和英美法系“近因说”在一组原因中去找“有力原因”“主要原因”“最强原因”“主要原因”“实质性因素”等,并钦定其中一个原因作为结果的“真正原因”“实质原因”,而完全忽略掉其他因素对结果也具有的贡献力。对结果的贡献度在50%对50%,或40%对60%这种旗鼓相当的情形下,如果只能选择一种因素作为结果的原因,而否认其他因素作为结果的原因,违背人们的正义感,社会公众对此很难达成“共识”。因为行为人间缺乏协同行动,甚至一个故意,另一个过失,或两个行为都是过失,无法从共同犯罪角度对结果进行整体归因或归责。因此我提议对共同犯罪理论进行扩展,使得共同犯罪涵盖对结果都有贡献的行为人,而不问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动。这种扩展的共同犯罪理论行为人要对共同的结果承担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其对结果的贡献度。如果结果是被害人死亡,那么前后两个故意伤害的行为人都定故意伤人罪(致死)。如果前后两个人都想杀人的,被害人死亡了,前后两个行为人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我承认这种扩展的共同犯罪理论有个bug,如果各行为人参与伤害的时间有先后,先行为人有义务阻止后行为人的行为,否则他有可能承担超出他行为的责任。防止一个无法预料的后来者加功于受害人,从而使得前行为人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比如,张三把王五打伤后走了,李四来了后继续殴打王五,导致王五死亡,法医事后查明张三李四各对王五的死亡结果贡献50%,按照扩展的共同犯罪理论,张三和李四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本来张三只是故意伤害罪,在张三控制范围之外来了李四,又增加了50%的伤害,导致王五死亡的结果,张三因此要承担超出他行为的责任。
9.4我认为这种扩展的共同犯罪理论的适用前提是确实存在一组必要条件都对结果有不可或缺的贡献。否则的话不能适用这种扩展的共同犯罪理论。
【案例】李四给张三下致命的毒药,在毒药发作前,王五与李四没有协同行动的情形下,走过来给张三头上一枪,直接导致张三死亡。我认为这里不适用扩展的共同犯罪理论。李四是故意杀人未遂,王五是故意杀人既遂。
【案例】李四给张三下了足以致命的毒药,在毒药充分发挥作用毒死张三前,张三因为肚子痛且近期工作不顺利而自杀。我认为李四是故意杀人未遂,不是故意杀人既遂。我认为这个案例与沙漠水壶案的区别在于水壶案是李四的毒药没有发挥作用,从水壶里漏光了。而本案是毒药发挥了非致死作用,且肚子痛是毒药引起的,肚子痛引发了张三自杀。我认为自杀一般不可归因或归责于他人的,即使介入行为是原先行为引发的,也不能否定因果关系的中断,因为自愿的自杀行为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自愿的自杀行为中断其前面的下毒行为的因果关系。否则拐卖儿童案中,被拐卖儿童的父母自杀的,也要被认定是拐卖儿童的罪犯杀害的了,拐卖儿童的罪犯同时犯有故意杀人罪既遂。上述两个案例中李四给张三的下毒行为均不是张三死亡的必要因素,因此这不是适用扩展的因果关系理论来处理的多因一果问题。
总共9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
>>
法律论文资料库